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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唐山市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5-03-28 15:57:23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唐山市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唐山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唐山市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市有关单位:
为全面推进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信用建设规范化、系统化进程,切实做好我市信用修复工作,根据《国家
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中国”网站和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
〔2017〕1171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办财金〔2018〕424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对失信主体加强信用监管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8〕893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9〕527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 号)以及《唐山市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激发市场主体守信意愿,保障失信主体合法权益,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9〕527号)和相关信用工作制度要求,制订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信用修复是指失信主体在失信信息披露期限内,主动纠正其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后,按照一定条件,经规定程序获准撤销失信记录、重建信用的过程。信用修复的目的在于激发失信主体的守信意愿,保障失信主体的合法权利,使其在纠正失信行为后能够正常参与经济社会活动。
第三条 唐山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用办”)统筹指导全市信用修复工作,协调解决和监督信用修复管理中的重大事项。依法对失信主体的违法行为作出认定或处罚的主管部门(包括金融机构)、作出判决的司法机关(统称为“失信认定单位”),按照法定职责和权限对失信主体的信用修复申请进行认定。对可
通过履行相关义务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失信主体,失信认定单位应明确其整改要求和期限,并向社会公示。
第四条 信用修复应当遵循国家、省、市逐级修复原则实施,对市信用平台公开的失信信息由市信用办负责信用修复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信用修复限制及标准
第五条 按照失信行为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将行政处罚信息划分为涉及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和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一)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是指是指对性质较轻、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违法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且行政处罚信息未被列入涉及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和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除去按简易程序做出的行政处罚信息,原则上明确为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二)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是指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程度较大的违法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主要包括,一是因严重损害自然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因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裁判或者决定后,因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且情节严重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因拒不履行国防义务、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二是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构成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信息。三是经
行政处罚决定部门认定的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三)涉及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范围主要包括:一是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信息;二是因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行为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的行
政处罚信息;三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不可修复的行政处罚信息
第六条、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自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在网站最短公示期限为三个月,最长公示期限为一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自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
在网站最短公示期为六个月,最长公示期限为三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涉及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将按最长公示期(三年)予以公示,公示期间不予修复。
第三章信用修复流程
第七条 行政处罚信息在公示网站(包括“信用中国”、“信用河北”和“信用唐山”等)公示的,行政相对人可向公示网站申请信用修复。
第八条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的信用修复流程:
(一)通过市信用办进行信用修复时,行政相对人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是信用修复承诺书原件,须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是行政相对人主要登记证照(主要包括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等)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三是已履行行政处罚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缴罚款收据等)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四是失信认定单位机关出具的《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决定书》(如有)。
(二)通过失信认定单位提交信用修复材料时,行政相对人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是信用修复承诺书原件,须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是失信认定单位机关出具的《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决定书》。
(三)行政相对人完成提交材料,且行政处罚信息已经满足最短公示期要求,经国家、省、市逐级信用部门审核通过后,可由网站撤下公示。
(四)国家、省、市有关部门规定可以信用修复的其他流程。
第九条
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的信用修复流程:
(一)行政相对人须向行政处罚归属地信用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是信用修复承诺书原件,须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是行政相对人主要登记证照(主要包括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等)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三是已履行行政处罚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缴罚款收据等)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四是主动参加信用修复培训的证明材料(需参加信用主管部门或授权培训机构举办的专题培训且取得证明材料);
五是由综合信用服务机构试点单位和征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
(二)行政相对人完成提交材料,且行政处罚信息已经满足最短公示期要求,经国家、省、市逐级信用部门审核通过后,可由网站撤下公示。
第十条 信用承诺纳入信用记录,作为失信认定单位实施行业信用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对于已经作出信用承诺但不能践行承诺的失信主体,失信认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延长其失信公示期,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不予信用修复。
第四章信用修复提醒
第十一条
市、县(区)相关部门要加大信用联合奖惩和信用修复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醒相关企业、单位和个人及时履行相应义务,告知其失信可能产生的一系列后果。
第十二条
失信认定单位应当建立信用修复提醒机制,对具备信用修复条件的失信主体,要通过书面、电话、网站公示等形
式告知其及时进行信用修复。
第五章档案资料管理
第十三条
失信认定单位认真做好本部门信用修复记录档案管理工作,将申请表、相关申请材料、有关工作文件的原件和
复印件等进行规范存档。
第十四条
市信用办负责做好各县区、各部门报送的信用修复记录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积极推进信用修复信息共享。失信认定单位及时将本部门作出的信用修复信息推送至市信用平台,市信用办在“信用唐山”网站集中公示全市信用修复信息。
第六章责任监督
第十六条
市信用办和失信认定单位可根据需要授权第三方机构通过开展失信主体信用信息采集、失信行为核查、信用评估等方式对失信主体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信用修复协同监管。
第十七条
失信主体在办理信用修复过程中,未真实反映情况,造成修复失当的,将作为失信记录,记录到市信用平台并在“信用唐山”网站和相关媒体公开。
第十八条
失信认定单位应依法依规开展信用修复工作,对违规开展信用修复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
失信认定单位应依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要求,组织开展信用修复工作,并将修复结果同步推送至市信用平台,同
时将本领域信用修复办法报市信用办备案,由市信用办集中在
“信用唐山”网站发布。
第二十条 各县(区)信用信息修复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信用办负责解
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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