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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前公开
唐山市路北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2025检查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2025-12-25 | 浏览次数:
| 唐山市路北区城管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协调股行政检查事项清单(2025年版) |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主体 | 事项备注 | |||
| 法定实施主体 | 法定行使层级 | 第一责任层级 | |||||
| 1 | 对执行城市道路及相关设施管理规定情况的行政检查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六条:省、 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 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养护 、维修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 查,保障城市道路完好。 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二)履带 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 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 、构筑物 ;(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 易爆管线 ;(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七)其他损害、 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第四条:省、 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 区域内城市照明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管理的具体工作 。 《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 地下管网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及其信息档案管理等活动的指导监督工作 。 设区的市、县( 市)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城市地下管网领导协调机构 ,确定城市地下管网 综合管理部门 ,负责城市地下管网的统一管理工作。 |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 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 2 |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等行为的行政检查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 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在各自的职 责范围内负责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 《河北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 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 设区的市、县( 市)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 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审计、公安等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相 关工作。 |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 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 3 | 对市容环卫和垃圾处理工作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九条第二款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 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 、工业和信息 化、 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 、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 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条:省、 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 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 》第十一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市容和 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科学管理 ,重点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 作做起 ,发挥其示范作用。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进行业务指导 ,定期组织城市市容和环 境卫生检查,公布检查结果 。对不履行责任的 ,予以通报批评 ,并责令改正。 《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四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 生活垃圾分类的 日常管理工作 ,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依法行使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行政执法 权 ,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区)组织动员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源头减量 、 分类活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生活垃圾管理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生活垃圾分类 管理、服务、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 理相关工作。 第五十八条:生活垃圾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 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应当依法查处 ;发现违法行为涉及其他行政主管 部门职责的 ,应当及时通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省、 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 理制度 ,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 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 、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 监督检查。 《河北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餐厨废弃 物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 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 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 4 | 对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后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商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 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 5 | 对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后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第六十二条:行政机关可以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时,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第二十八条: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 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 6 | 对城市生活垃圾及餐厨废弃物处置许可后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七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理设施、场所建设运行规范,发布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加强监督管理。《河北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河北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 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 7 | 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活动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九条第二款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 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地方人民政府发展 改革、工业和信息化、 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 康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三条:省、 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 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 |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 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 8 | 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 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 9 | 对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的检查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九条: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向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广告设置的位置、规格、色彩及效果图等资料。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大型户外广告的界定,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等,应当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的期限和地点张贴、张挂,期满后及时撤除。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每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 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 10 | 对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挖掘道路)许可后的监督检查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提交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挖掘;第三十五条: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第三十六条: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第三十七条: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 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 11 | 对已建成运行的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状况和处理效果进行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七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理设施、场所建设运行规范,发布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加强监督管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派驻监督员;第三十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行为。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监督检查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妨碍与阻挠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第三十一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机构,定期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站的垃圾处置数量、质量和环境影响进行监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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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住房城乡建设、市容环境卫生、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第六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河道整治以及建筑物拆除等施工单位,应当向负责监督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备案。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信息。 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决定》第五条第二款 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五条第二款 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水行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 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 13 | 对城市树木移植或砍伐审批后的监管 |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河北省绿化条例》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城市树木。因下列原因确需砍伐的,应当按照相关权限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一)妨碍交通或者对人身安全构成威胁的;(二)危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全的;(三)发生检疫性病虫害无保留价值或者发生其他严重病虫害的。第三十四条、第六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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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监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建设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应当符合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商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 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