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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路北区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

发布日期:2014-12-17 | 浏览次数: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关于印发《唐山市路北区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的通知
 
韩城镇、果园乡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
根据省、市有关要求,经相关程序,我区制定了《唐山市路北区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现将该文件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贯彻执行。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9日                         2014年12月9
 
 
 
 
 
 
 
唐山市路北区
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
 
为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增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意识,切实做好行政应诉工作,根据《河北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的通知》(冀依法行政办〔2014〕2号)、《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唐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的实施意见》(唐中法〔2014〕46号)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制度:
一、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及其负责人范围
行政机关包括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区政府的派出机构、依照规章规定可以以自己名义对外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派出机关。
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业务分管负责人。
根据出庭应诉的要求,行政机关相关业务处(科)室负责人应当与行政机关负责人一同出庭应诉。
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主要情形
(一)原告5人以上的群体性案件;
(二)本机关就自然资源权属争议作出处理决定的案件;
(三)涉及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或房屋征收、补偿的案件;
(四)涉及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赔偿案件;
(五)造成公民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行政赔偿案件;
(六)因环境污染引起的行政赔偿案件;
(七)因撤销、吊销行政许可导致企业停产停业或公民丧失生活经济主要来源而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
(八)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
(九)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的其他案件。
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注意事项
(一)行政机关的行政诉讼案件一年在5件以内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不得少于1件;行政诉讼案件一年在5件以上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不得少于2件。
(二)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委托本机关分管负责人出庭应诉。
(三)出庭前行政机关负责人及其他参加人员应当积极做好出庭准备,应遵守法庭纪律,维护法庭秩序。
(四)行政机关对行政应诉过程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应认真研究、及时整改,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五)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同时,行政机关可以委托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负责人、本机关法制机构的工作人员、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或者熟悉本机关业务的法律顾问等作为委托代理人共同出庭应诉。
 
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相关制度
(一)定期沟通制度。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加强与区人民法院的沟通与联系,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通过组织检查和参加旁听等形式,全面掌握全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对行政机关“不应诉、不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