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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北区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救助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3-11-26 | 浏览次数: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路北区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政办〔201328

 

韩城镇、果园乡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现将《路北区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救助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30

 

 

路北区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

救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帮助解决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的实际困难,落实党和政府对计划生育家庭的扶助政策,进一步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依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利益导向政策落实年活动的通知》(冀人口发[2012]19号)和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 市人口计生委关于调整计划生育奖扶特扶和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救助标准及资金负担比例的通知》(唐政办函[2012]24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路北区常住户口、且在本区所辖行政区域内居住一年以上的居民。

第三条 路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成立计划生育专项救助办公室,负责对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救助工作的组织管理。

第二章 救助的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本办法的救助对象为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后不再生育或抱养子女的夫妇。

第五条 被救助的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只生育过一个子女或第一个子女死亡后又按政策生育一个子女,现在子女已死亡或伤残;

2、独生子女父母指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妇,独生子女死亡的应年满55周岁,独生子女伤残的应年满60周岁,特殊情况经区计划生育专项救助办公室批准,年龄可适当提前。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伤残,包括意外事故导致的残疾和子女为遗传性残疾的情况。伤残标准应符合照顾国家一级残标准,且生活不能自理。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

1、申请救助的家庭对其伤残子女故意伤害致死的;

2、独生子女因犯罪或拒捕致死,或故意自残的;

3、独生子女因寻衅、斗殴或吸毒致残致死的。

第三章 救助的标准

第八条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按下列标准发放救助金:

1、对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一次性救助20000元(其中市级救助10000元,区级救助10000元);

2、对独生子女伤残家庭,一次性救助10000元。

第九条 独生子女父母已离婚且都符合救助条件的,若属于独生子女死亡,各一次性救助10000元。独生子女伤残的救助金由直接抚养人领取。

第四章 救助的程序和方法

第十条 救助的程序:

1、救助对象本人向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村(居)委会组织讨论后,将申请者情况和本办法同时在本村(居)政务公开栏、主要街道张榜公示10 天;公示期满,群众无异议,由村(居)委会将本人资料报乡(街)级人口计生部门。

2、乡(街)级人口计生部门对情况审核后,组织乡(街)计生人员与申请救助对象见面,进行认真细致的直面核实,向三名以上的知情村、组干部和群众间接询访申请人的详细情况,取得旁证材料,并由调查员和被询访人双方签字盖章。乡(街)级人口计生部门将救助对象情况返回所在村,在村(居)政务公开栏、主要街道张榜公示10天。公示期满,群众无异议,填写全市统一格式的救助金申报审批表,上报区级人口计生部门。

3、区级人口计生部门组织必要的调查、鉴定,核实情况后,将救助对象名单印发至村(居)民委员会,在村(居)政务公开栏、主要街道张榜公示10天,确无异议后,填写本级意见。符合独生子女死亡的要上报市级人口计生部门,由市级人口计生部门组织相关的调查、鉴定。

4、符合独生子女伤残的,经三次公示期满,群众无异议,由区级人口计生部门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在银行建立救助帐户,并将救助金存入救助对象帐户,救助对象凭存折到银行领取救助金;符合独生子女死亡的,经市级人口计生部门鉴定合格后,由区级人口计生部门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在银行建立救助帐户,并将救助金存入救助对象帐户。救助对象凭存折到银行领取救助金。

第十一条 对属于独生子女伤残的,由区级人口计生部门组织相关的医学鉴定。

第十二条 对独生子女死亡家庭、伤残家庭的救助金实行一次性发放。

第十三条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和机构要建立健全救助工作档案,档案一律用A4纸,用钢笔或碳素笔填写。档案包括:《申报审批表》;户口本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复印件;死亡证明或伤残鉴定;公示。(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第五章 救助基金的筹集与管理

第十四条 区级建立计划生育家庭专项救助基金,用于救助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计划生育家庭专项救助基金以区级财政投入为主,必要时可吸收社会捐助。

第十五条 区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对年度内被救助的家庭户数、基金支付数额进行摸底、测算,提出基金使用意见,报区级财政部门。经区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将当年所需资金划拨给区人口计生部门,由区人口计生部门兑现救助基金。

第十六条 计划生育家庭专项救助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严禁挪作他用,当年余额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六章 救助工作的监督

第十七条 各级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对基金的划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区人口计生部门、区财政部门每年要向区政府汇报基金的划拨和使用情况,并将救助情况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

第十八条 救助工作接受群众监督。群众对公示情况有不同意见的,乡(街)人口计生部门要认真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区人口计生部门。

第十九条 救助对象要如实反映个人情况,经核实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已发放的救助金要予以追回;个人隐瞒实际情况骗取救助金的,要追究经济责任;负责救助工作的人员要认真负责,做到公平、公正,照章办事,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要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路北区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救助实施办法》(北政发[2008]1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按照本办法发放的救助金,不计入最低生活保障线基数范围。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计划生育专项救助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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