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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路北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

发布日期:2013-06-04 | 浏览次数:

唐山市路北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下发《唐山市路北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通知
                         北爱卫办[2013]第3  BFS-2013-27001

 

监督检查科:

为规范爱卫办行政执法行为,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避免行政处罚的随意性,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请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

 

附:《唐山市路北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

 

 

 

 

唐山市路北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二〇一三年六月三日

 

附件:

唐山市路北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爱卫办行政执法行为,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避免行政处罚的随意性,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北省爱国卫生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是唐山市路北区爱卫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对涉嫌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处罚,以及处罚幅度所做的细化规定。

第三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执法理念:
  () 人本执法的理念,体现以人为本、执法为民,把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执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做好卫生执法工作;    
  () 依法执法的理念,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行政执法,既要注重实体合法,又要注重程序合法;
  () 科学监管的理念,依靠科学,充分发挥技术支撑作用,提高行政执法的质量和水平;    
  () 公正执法的理念,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任何身份的当事人做到平等对待,不受当事人地位、社会关系等干扰;
  () 责任执法的理念,体现权责统一,行政执法违法或不当,必须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守以下基本要求:    
  ()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负责对消除病媒虫害、控制吸烟、室内卫生及门内达标等工作的督导检查。

 

第三章  病媒虫害防治设施标准

 

第六条 防蝇设施:

() 防蝇网:即纱门纱窗,在餐厅、食堂、食品车间、熟食间等生产销售各种直接入口食品的场所都必须设置纱门纱窗;销售熟食、糕点等门面店铺(摊点)要设置纱橱、纱罩,阻挡苍蝇接触食品;

() 塑料门帘、风幕或风道:在餐厅、食堂、食品车间、熟食间的出入口处可安装宽幅塑料门帘以阻挡苍蝇进入,或安装风幕机,将其安装在餐厅、饭店、商场进门处的上方,使其出风向外倾斜30度;

() 灭蝇灯:适用于宾馆、饭店的厨房、餐厅、冷饮、糕点、饮料、食品生产车间,敞开式经营直接入口食品的门面店铺和糕点、饮料店等场所;灭蝇灯设置高度在离地1.5左右,白天关灯,晚上开灯,在白天光线也很暗的场所,白天也可开灯;一般每50平方米安装2盏;

() 存放垃圾(废弃物)容器:日产垃圾量大的生产单位(如大型宾馆等)应建造封闭式垃圾房;在日产量不很大的单位(如农贸市场、饮食店等)应设置密封加盖的垃圾桶,并日产日清,定期冲洗喷药。

第七条  防鼠设施:

() 防鼠门:适用于厨房、库房(加工场所);

() 防鼠板:适用于库房的出入口;

() 防鼠网:适用于酒店、饮食店、食品店、单位食堂等重点单位的库房、厨房窗户、排气扇、通气孔、排水孔等各种管口;

() 所有的管道和电缆通过墙壁的地方都要用水泥抹平缝隙,对不能堵塞的孔洞要用铁丝网防鼠。

 

第四章  病媒虫害防治标准

 

第八条  灭蝇:

() 公共场所平均每间房间(15平方米折算为一间),营业大厅,不超过3只;

() 重点单位(饭店凉拼间、熟食加工处及糕点加工作坊)每间房间不超过1只;

() 需完善配备防蝇设施(防蝇网,塑料门帘、风幕或风道,灭蝇灯,存放垃圾(废弃物)容器)

第九条  灭蟑螂:公共场所平均每间房间(15平方米折算为一间)不超过3只。

第十条  灭鼠:

() 室内公共场所无鼠迹、鼠粪;

() 室外公共场所无鼠迹、鼠粪;

() 防鼠设施完善(防鼠门、防鼠板、防鼠网)。

 

第五章  公共场所卫生标准

 

第十一条  公共场所室内卫生标准:

() 四壁无蜘蛛网、地面无痰迹、橱窗门柜无灰尘;

() 饭店后厨灶台下无残渣油渍,冰箱、冰柜后无乱堆杂物,库房内无乱堆杂物。

第十二条  公共场所室外卫生标准:院内环境卫生责任区明确,制度落实,全天保洁,做到无烟头,无纸屑,无卫生死角;需配备足量封闭式垃圾箱、果皮箱,垃圾日产日清;绿化各项指标达到规定标准,绿化档次高,管理到位。

第十三条  公共场所禁烟标准:

() 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 公共场所及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禁止吸烟的管理制度,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

() 公共场所禁止摆放烟缸,室内不允许有烟蒂。

 

第六章  行政处罚细化标准

 

第十四条  灭蝇:对于室内外不达标的单位,首先责令其限期改正,如在七天内把存在问题整改完毕则不予处罚;如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根据下列情节处以罚款:

() 违反本制度第八条第一项规定且苍蝇数量是在其规定范围内的罚款300元;

() 违反本制度第八条第一项规定且苍蝇数量是在其规定最大数量1倍到2倍之间的罚款500元;

() 违反本制度第八条第一项规定且苍蝇数量是在其规定最大数量2倍到3倍之间的罚款1000元;

() 违反本制度第八条第一项规定且苍蝇数量是在其规定最大数量3倍以上的罚款2000元;

() 违反本制度第八条第二项规定且苍蝇数量是在其规定范围内的罚款300元;

() 违反本制度第八条第二项规定且苍蝇数量是在其规定最大数量1倍到2倍之间的罚款500元;

() 违反本制度第八条第二项规定且苍蝇数量是在其规定最大数量2倍到3倍之间的罚款1000元;

() 违反本制度第八条第二项规定且苍蝇数量是在其规定最大数量3倍以上的罚款2000元;

() 违反本制度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罚款300元。

第十五条  灭鼠:对于室内外不达标的单位,首先责令其限期改正,如在七天内把存在问题整改完毕则不予处罚;如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根据下列情节处以罚款:

() 违反本制度第十条第一项规定且鼠迹、鼠粪的数量是12处的罚款300元;

() 违反本制度第十条第一项规定且鼠迹、鼠粪的数量是35处的罚款500元;

() 违反本制度第十条第一项规定且鼠迹、鼠粪的数量是58处的罚款1000元;

() 违反本制度第十条第一项规定且鼠迹、鼠粪的数量是8处以上的罚款2000元;

() 违反本制度第十条第二项规定且不同类型的外环境累计2000,鼠迹、鼠粪不超过5处的罚款300元;

() 违反本制度第十条第二项规定且不同类型的外环境累计2000,鼠迹、鼠粪是5-8处的罚款500元;

() 违反本制度第十条第二项规定且不同类型的外环境累计2000,鼠迹、鼠粪是8-10处的罚款1000元;

() 违反本制度第十条第二项规定且不同类型的外环境累计2000,鼠迹、鼠粪是10处以上的罚款2000元;

() 违反本制度第十条第三项规定的罚款300元。

第十六条  灭蟑螂:对于室内外不达标的单位,首先责令其限期改正,如在七天内把存在问题整改完毕则不予处罚;如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根据下列情节处以罚款:

() 违反本制度第九条规定且蟑螂数量是在其规定内的罚款300元;

() 违反本制度第九条规定且蟑螂数量是在其规定最大数量1倍到2倍之间的罚款500元;

() 违反本制度第九条规定且蟑螂数量是在其规定最大数量2倍到3倍之间的罚款1000元;

() 违反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的且蟑螂数量是在其规定最大数量3倍以上的罚款2000元。

第十七条  公共场所室内卫生标准:对于公共场所室内卫生不达标的单位,首先责令其限期改正,如在七天内把存在问题整改完毕则不予处罚;如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根据下列情节处以罚款:

() 违反本制度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罚300元;

() 违反本制度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罚款500

第十八条  公共场所室外卫生标准:对于违反本制度第十二条规定公共场所室外卫生不达标的单位,首先责令其限期改正,如在七天内把存在问题整改完毕则不予处罚;如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罚款1000元。

第十九条  公共场所禁烟标准:对于违反本制度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在公共场所吸烟的个人,首先对其劝阻,劝阻后不改正的罚款10元。

对于禁烟工作不达标的单位,首先责令其限期改正,如在七天内把存在问题整改完毕则不予处罚;如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根据下列情节处以罚款:

() 违反本制度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罚款300元;

() 违反本制度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罚款500元。

第二十条  如果同一违法行为适用不同罚款数额标准,依据较低标准处罚。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第二十三条  本《基准制度》由唐山市路北区爱卫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基准制度》20137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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