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唐山市路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
发布日期:2013-05-29 | 浏览次数:
唐山市路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关于印发《唐山市路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和《唐山市路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的通知
北计育 [2013]5号 登记号:BFS-2013-20001
各乡街计生办:
现将《唐山市路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和《唐山市路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路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2013年5月29日
唐山市路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人口计生工作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区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本规范所指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全区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人口计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所赋予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人口计生相关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进行裁量的权限。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公正、公开、公平、处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先行的原则。
第五条 同一机关对于违法主体、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相同或相似的案件,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相同或相近。
第六条 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了多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进行行政处罚的,在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二)同一机关制定的效力相同的法律规范后法优于前法;
(三)同一机关制定的效力相同的法律规范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四)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处罚:
(一)违法行为人年龄不满14周岁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识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行为超过法定追究时效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二)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三)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 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影响不大,且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违法行为尚未造成实际危害结果的;
(七)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轻处罚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在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或者隐匿、销毁、拒绝提供违法行为证据的;
(二)妨碍、拒绝或者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抗拒执法人员执法等尚未构成犯罪的;
(三)两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拒不停止、纠正违法行为和不在限期内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的;
(五)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六)在共同违法中起主要作用的;
(七)违法情节恶劣,危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危害后果和负面社会影响的;
(八)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视为情节严重的;
第十条 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行使自由裁量权进行行政处罚的,应在处罚决定中说明自由裁量的酌定情节和依据。
第十一条 上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对下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监督。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唐山市路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第一条 违法行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违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
处罚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行标准:
(一)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
1、情节轻微的:在责令限期内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并处5000元的罚款;
2、情节一般的:在责令限改期过后逾期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并处大于5000元小于2万元的罚款;
3、情节严重的:拒不改正及其他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并处2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1、情节轻微的:在责令限期内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2、情节一般的:在责令限改期过后逾期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大于2倍小于5倍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的:拒不改正及其他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第二条 违法行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计划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
处罚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计划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执行标准:
(一)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
1、情节轻微的:在责令限期内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并处5000元的罚款;
2、情节一般的:在责令限改期过后逾期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并处大于5000元小于2万元的罚款;
3、情节严重的:拒不改正及其他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并处2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1、情节轻微的:在责令限期内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2、情节一般的:在责令限改期过后逾期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大于2倍小于5倍的罚款;
3、情节严重的:拒不改正及其他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第三条 违法行为:违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规定,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
处罚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执行标准:
(一)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
1、情节轻微的:在责令限期内改正的,并处3000元的罚款;
2、情节一般的:在责令限改期过后逾期改正的,并处大于3000元小于5000元的罚款;
3、情节严重的:拒不改正及其他情节严重的,并处5000元的罚款。
(二)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1、情节轻微的:在责令限期内改正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2、情节一般的:在责令限改期过后逾期改正的,并处违法所得大于2倍小于5倍的罚款;
3、情节严重的:拒不改正及其他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第四条 违法行为: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规定,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收取费用的。
认定依据:处罚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收取费用的,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给予警告,并处所收费用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该机构的正职责任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执行标准:
1、情节轻微的:在责令限期内改正的,并处所收费用2倍的罚款;
2、情节一般的:在责令限改期过后逾期改正的,并处所收费用大于2倍小于5倍的罚款;
3、情节严重的:拒不改正及其他情节严重的,并处所收费用5倍的罚款,并对该机构的正职责任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五条 违法行为: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
处罚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执行标准:
(一)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
1、情节轻微的:在责令限期内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的罚款;
2、情节一般的:在责令限改期过后逾期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大于5000元小于2万元的罚款;
3、情节严重的:拒不改正及其他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的罚款。
(二)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1、情节轻微的:在责令限期内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2、情节一般的:在责令限改期过后逾期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大于2倍小于5倍的罚款;
3、情节严重的:拒不改正及其他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第六条 违法行为: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处罚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执行标准:
(一)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
1、情节轻微的:在责令限期内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的罚款;
2、情节一般的:在责令限改期过后逾期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大于5000元小于2万元的罚款;
3、情节严重的:拒不改正及其他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1、情节轻微的:在责令限期内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2、情节一般的:在责令限改期过后逾期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大于2倍小于5倍的罚款;
3、情节严重的:拒不改正及其他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第七条 违法行为:不按期接受孕情检查指导的。
处罚依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不按期接受孕情检查指导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至五百元罚款”。
执行标准:
1、情节轻微的:期限内改正的,给予警告;
2、情节一般的:逾期未改正,但未造成政策外怀孕的,罚款二百元;
3、情节严重的:逾期未改正,且造成政策外怀孕的,罚款五百元。
第八条 违法行为:不采取终止妊娠措施的。
处罚依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不采取终止妊娠措施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至二千元罚款”。
执行标准:
1、情节轻微的:期限内改正的,给予警告;
2、情节一般的:逾期不改正,政策外怀孕四个月以下的,罚款一千元;
3、情节严重的:逾期不改正,政策外怀孕四个月以上的,罚款二千元。
第九条 违法行为: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处罚依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行标准:
(一)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
1、情节轻微的:初犯无违法所得的,罚款一万元;
2、情节一般的:初犯有违法所得但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罚款二万元;
3、情节严重的:违法二次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罚款三万元。
(二)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1、情节轻微的:初犯未造成危害的,处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
2、情节一般的:初犯且造成危害轻微的,处违法所得三倍至五倍的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二次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违法所得六倍的罚款。
第十条 违法行为: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
处罚依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行标准:
(一)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
1、情节轻微的:初犯无违法所得的,处五千元的罚款;
2、情节一般的:初犯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且没有造成危害
的,处五千元至二万元的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两次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二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1、情节轻微的:初犯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
2、情节一般的:初犯且造成危害后果轻微的,处违法所得三倍至九倍的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两次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违法所得十倍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