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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路北区行政机关重大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规定
发布日期:2013-04-03 | 浏览次数: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唐山市路北区行政机关重大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规定》的通知
北政字[2013]2号
各街道办事处、果园乡政府,区直各部门:
《唐山市路北区行政机关重大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规定》已经审批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政府
唐山市路北区行政机关重大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规定
第一条 为确保本区行政机关作出的重大行政行为合法有效,降低违法决策风险,依据《唐山市行政机关重大行政行为合法性事前审查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区行政机关作出下列重大行政行为,应当依据本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调整社会保障、抚恤等事项;
(二)裁决土地权属纠纷;
(三)签订行政合同;
(四)征收房屋;
(五)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行政机关认为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其他重大行政行为。
本区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依据《唐山市路北区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三条 区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以区政府名义作出重大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乡政府、区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自行组织以各自名义作出重大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四条 拟以区政府名义作出重大行政行为的,拟办部门、机构在提交会议讨论、作出决策前,应当向区政府法制机构申请合法性审查。
申请合法性审查,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合法性审查申请;
(二)拟办意见及相关说明;
(三)法律依据;
(四)其他相关材料。
拟以区政府名义作出重大行政行为未经区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作出决策。
第五条 区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自收到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合法性审查;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合法性审查的,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第六条 区政府法制机构对重大行政行为内容、程序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后,提出书面意见,转拟办部门、机构处理。
第七条 乡政府、区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以各自名义作出重大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工作程序,参照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违反本规定作出重大行政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采取相应的诫免措施。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规定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