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关于鼓励金融机构进驻唐山金融中心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
发布日期:2012-12-28 | 浏览次数: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政府
关于鼓励金融机构进驻唐山金融中心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
北政发[2012]19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提出的加快建设“六大中心”战略,促进区域金融资源聚集,优化金融产业布局,加快唐山金融中心建设,提升我区金融发展层次和现代化服务功能,现就鼓励国内外各类金融机构与金融中介服务机构进驻唐山金融中心提出如下扶持政策措施:
一、适用对象及范围
(一)适用对象
金融机构总部、地区总部、分支机构及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具体认定由金融中心建设领导小组负责。
(二)适用范围
唐山金融中心核心区,学院路与翔云道交叉口西北角,100亩核心区用地内。如超出此范围,由金融中心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二、扶持政策措施
(一)新引进奖励政策
1、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金融贡献奖励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函 [2011]18号)的文件规定,对从省外新引进并注册到唐山金融中心的金融机构法人总部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其中注册资本1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下、5亿元(含)以上的,补助800万元;注册资本5亿元以下、1亿元(含)以上的,补助500万元。
2、按照《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金融业发展的意见》(唐政发[2008]27号)文件规定,对从市外新引进并注册到唐山金融中心的金融机构地区总部及分支机构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视其营运资金拨付情况,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50-500万元。
如以上机构5年内撤销或迁离,补助资金全额返还。
(二)购房及租赁优惠政策
1、代建或购买。对从区外新引进并注册到唐山金融中心,
2、租赁。对从区外新引进并注册到唐山金融中心,
(三)扶持奖励政策
1、对进驻唐山金融中心的金融机构总部、地区总部、分支机构及金融中介服务机构,根据其对地方经济贡献给予奖励扶持。从区外新引进的自开业之日起,奖励扶持资金额度前2年按照不低于其所缴纳企业所得税路北区地方留成部分,第3年至第5年按照不低于其所缴纳企业所得税路北区地方留成部分的50%;对从区内其他地方进驻唐山金融中心的,自与路北城投公司签订进驻协议之日起,以其上年度实际所缴税金为基数,奖励扶持资金额度前2年按照不低于其所缴纳企业所得税路北区地方留成增量部分,第3年至第5年按照不低于其所缴纳企业所得税路北区地方留成增量部分的50%。资金用于金融机构的经费补贴和有突出贡献的高管人员的个人购买、租赁房屋补助及奖励。
2、进驻唐山金融中心的金融机构所获得的扶持奖励资金,一般优先用于新引进的高级专业人才在路北辖区内购房或租房补贴。在路北辖区内购买商品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购房补贴;在路北辖区内租住房,按每人每月1000元的标准给予住房补贴。补贴资金从各金融机构所享受扶持奖励资金中列支,并不得超过扶持奖励资金总额。
3、对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金融机构总部、地区总部、分支机构及金融中介服务机构,承诺5年内不迁离唐山金融中心,代建、购买、租赁办公用房的,其办公用房自用率按建筑面积计算必须达到60%以上,超过目前使用需要的部分只能向金融机构与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出租;同时,上述机构的房屋土地证、租赁协议须加注“5年内不得转让”,如确需转让的,必须按转让时的市场评估价与当初协议成交价的差价补交费用及所得补贴。
(四)配套服务政策
1、对进驻唐山金融中心的各类金融机构、金融中介服务机构,要优先满足其在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停车等方面的需求,在后勤、文秘、物业管理等方面提供社会化、专业化的外包服务,并对收费价格给予适当优惠。
2、对进驻唐山金融中心的各类金融机构、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的高管人员、高级专业人才在办理家属随迁手续、医疗保健、子女入学、就业等方面,由区相关部门提供便利。
3、对进驻唐山金融中心的各类金融机构、金融中介服务机构,有关部门在办理注册登记、行政许可等事项上给予便利,由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提供一站式服务。
4、全区行政执法部门,要为金融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规范执法,文明执法,严禁滥收费、滥检查、滥罚款,违者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5、积极协助进驻唐山金融中心的各类金融机构、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申请省、市相关奖励资金。
(五)对进驻唐山金融中心,对路北区有突出贡献的各类金融机构、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可根据“一事一议”的原则进行重点扶持。
三、其他事项
(一)涉及省、市补贴奖励资金由筹建办负责协调落实到位,区级补贴奖励资金由区财政在年度预算中给予安排,唐山金融中心筹建办公室会同区财政局、税务部门对各类进驻金融机构、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关于享受上述扶持政策的申请事项进行办理。
(二)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区金融中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省、市颁布新政策,本政策随之调整;如遇同时享受同类优惠政策条款时,可以从优但不得重复享受。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