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路北区行政权力廉政风险防范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2-12-10 | 浏览次数: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路北区行政权力廉政风险防范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政发[2012]13号
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果园乡党委、政府,区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路北区行政权力廉政风险防范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路北区行政权力廉政风险防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权力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深化行政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建设,推动形成行政权力廉政风险防范管理机制,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行政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建设的意见》(冀发〔2009〕1号),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河北省行政权力廉政风险防范管理暂行办法》(冀纪字〔2011〕1号),市委、市政府《关于行政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唐发〔2009〕23号),区委、区政府《关于行政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路北区委〔2009〕2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廉政风险,是指实施行政权力的主体在行使权力的不同环节发生滥用权力、谋取私利的可能性;廉政风险防范管理,是指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行政权力行使之前,查找权力运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廉政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提出预防对策、实施分级管理、降低和化解廉政风险,从而有效预防腐败问题和腐败现象发生。
第三条 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坚持依法实施、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改革创新、务求有效的原则,以查找廉政风险为基础,以评估风险等级为依据,以制定防范措施为重点,以实行分级管理为保障,不断探索完善,着力构建行政权力廉政风险防范管理机制。
第四条 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要坚持“四把要求”和“八步法”。“四把要求”是指把风险点查找和确定工作落实到全部权力和权力运行的全过程,把监控措施落实到风险点上,把落实措施的责任分解到具体人身上,把落实责任的考核追究贯穿到机制运行的全过程上。“八步法”是指按照清权确权、编制权力运行流程图、公开权力运行和事项、查找风险权力和权力风险点、确定权力风险等级和风险点等级、针对风险制定防范措施、将风险责任和落实情况分解到具体人身上、建立权力运行记录备案制定等八个步骤,依次推进工作。
第五条 各单位各部门应建立健全相应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强对行政权力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开展各项工作。区行政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全区行政权力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各单位各部门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所辖区域内的行政权力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
第二章 清权确权和权力公开
第六条 各单位各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行政权力进行清理、削减、确定和动态管理,确保做到该减的减、该放的放、该取消的取消,并编制好行政职权目录。区政府本级的行政职权目录需经区政府法制办审核把关,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报市监察局和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区政府组成部门的行政职权目录需经单位领导班子会议集体审定,报区监察局和区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七条 在行政权力确定的基础上,依照行政职权目录和已有的流程图,编制、完善和修订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的确定,必须广泛征求上级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群众的意见,经单位领导班子会议集体审定。经过审定的行政职权目录和权力运行流程图要通过各种载体,向社会和服务对象公开,并报区监察局和区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二章 查找廉政风险点
第八条 依照行政职权目录,对已确认依法实施的每项行政权力,进行科学分析、识别、评估廉政风险,查找出具有廉政风险的权力。
第九条 对具有廉政风险的权力,对照其权力运行流程图,
从运行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查找可能产生腐败的风险,确定廉政风险点。
第十条 廉政风险点应落实到权力行使的具体岗位,一个运行环节可能存在一个或多个廉政风险点。
第十一条 应将所行使的全部行政权力纳入廉政风险查找范围,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查找。一般应动员全体党员干部参加,主动征求行政相对人代表意见,有条件的可以利用政务公开载体广泛征求意见。应结合剖析近年来在本系统本行业查处的相关腐败案例,深入分析廉政风险的成因及表现,努力做到具体准确,避免表面化。
第十二条 廉政风险权力和风险点的确定,需经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报区行政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建设领导小组审核、备案。
第四章 评估廉政风险等级
第十三条 评估廉政风险等级应在政府和部门党组(党委)领导下,吸收纪检监察机构、综合协调部门、行政相对人代表等人员参加,制定具体的评估办法。通过评估确定廉政风险等级,警示和教育行政干部不断强化廉政风险意识,增强预防腐败的自觉性、主动性,并为有针对性地制定廉政风险防范措施提供依据。
第十四条 廉政风险权力和风险点的等级一般确定为A、B、C三个层次,A为高等级风险,指产生或发生腐败行为的可能性最大、程度最深;B为中等级风险,指产生或发生腐败行为的可能性较大、程度较深;C为低等级风险,指产生或发生腐败行为的可能性较小、程度较轻。评估程序一般为个人申报、部门审查,由党组(党委)最后审定。
第十五条 根据行政权力的重要性、行使的频率、腐败问题发生的概率、风险的危害程度等评估廉政风险等级。行使执行政纪、行政许可、行政处罚、项目审批及干部考察任免、人事管理、财物管理、物资采购等重要权力的决策岗位上存在的廉政风险,一般评定为A级风险;较重要权力的决策、执行岗位上存在的风险,一般评定为B级风险;行政权力运行过程中基本不涉及重要事项的岗位存在的廉政风险,一般评定为C级风险。实际工作中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不同廉政风险点的风险等级,发现等级划分偏高或偏低的,要及时予以调整。
第十六条 坚持动态评估。根据形势的发展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出台、修订、废止,以及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区政府公布取消、调整权力项目情况,或者因工作职责发生变动引起权力项目变化情况,及时重新评估和调整廉政风险等级。
第五章 制定防范措施
第十七条 制定风险权力和风险点监控防范措施,必须坚持对点监控和共性、个性措施分开的原则。所谓对点监控,就是要将监控措施落实到风险点上去,体现针对性;所谓共性、个性措施分开,就是制定监控措施要明确分为共性和个性两类,共性措施是对整体权力或单项权力运行整个过程的监控措施,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个性措施是针对个别风险权力或个别风险点制定的监控措施,体现的是针对性和特殊性。要根据廉政风险等级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防范措施,防范和化解廉政风险。
第十八条 重点突出对高等级风险的防控。属于权力过于集中的,进行合理分解和科学配置,建立有效的制衡或监督机制;属于自由裁量权过大的,细化裁量基准,完善行政程序,压缩腐败问题发生空间;属于制度缺失或不完善的,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并抓好落实;属于传统手段难以有效监控的,积极运用现代科技和管理手段。
第十九条 制定防范措施要突出针对性,区别对待不同类别、不同等级的廉政风险点,逐类逐项提出防范措施;要突出系统性,把握不同廉政风险之间的内在联系和变化规律,增强防范措施的协调性,形成预防合力;要突出可操作性,做到简便易行、科学实用。
第六章 确定防范管理责任
第二十条 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应将预防腐败的要求贯穿到权力运行的全过程,将防范管理的责任落实到领导、部门和具体岗位,为出现腐败问题实施责任追究提供依据。
第二十一条 实行分级负责、分级防范管理。对A级廉政风险,由区政府或本单位的主要领导负责,区政府或单位的主管领导具体防范管理;对B、C级廉政风险,由区政府或单位的主管领导负责,相关责任人具体防范管理。
第七章 编制廉政风险等级目录和监控流程图
第二十二条 编制廉政风险等级目录是坚持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经常化的重要内容,也是加强群众监督的重要手段。完成查找廉政风险、评估廉政风险等级、制定防范措施和确定风险防范管理责任后,应编制廉政风险等级目录。
第二十三条 廉政风险等级目录分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本级和领导班子成员两个子目录,主要内容包括行政权力类别、具体项目、权力风险等级、廉政风险点及表现、风险点等级、个性防范措施、共性防范措施、防范管理责任部门(人)等。
第二十四条 在确定廉政风险等级目录的基础上,依照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编制行政权力监控流程图。监控流程图要由权力运行流程、风险点表现、监控措施三部分构建,这三部分自左向右并行排列。其中,权力运行流程要求为自上而下的树状图,风险点要用颜色填充(红色表示A级风险,黄色表示B级风险,橙色表示C级风险);风险点表现由该风险点用虚线箭头引向右侧成框列出,内容要求含有风险等级、责任人、风险点表现等内容,框内颜色与风险点颜色一致;由风险点表现用虚线箭头引向右侧,成框列出监控措施,监控措施要有共性和个性措施,个性措施与对应的风险点之间用虚线箭头连接,整个监控措施框内用蓝色填充。
第二十五条 对廉政风险等级目录实行逐级备案制度。区政府本级及领导班子成员廉政风险等级目录要经区委研究审定,报市监察局备案。区政府职能部门本级及领导班子成员廉政风险等级目录要经本部门党组(党委)研究审定,报区监察局备案。
第八章 廉政风险防范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各部门要加强廉政风险防范管理,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公开廉政风险等级目录,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将风险防范措施及管理责任落到实处,切实发挥有效预防腐败作用。
第二十七条 为完善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降低和化解廉政风险,建立三项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制度:
(一)廉政风险谈话制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区纪委监察局组织实施。分任职前、任职中和特殊时期三种谈话形式,及时提示所在部门及岗位存在的廉政风险、风险点、风险等级等内容,督促其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落实好防范措施及管理责任。廉政风险谈话记录备案,有关情况纳入干部廉政档案。
(二)廉政风险报告制度。各单位各部门要加强对廉政风险的排查和评估分析,不断完善防范措施。经自查、群众反映、案件剖析等查找出的重大廉政风险,要及时向市级管理部门和区纪委监察局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范管理。
(三)廉政风险督办制度。纪检监察机关要通过建立预防腐败信息交换与共享机制、社会舆情分析、信访举报、工作检查等多种途径,分析识别腐败高风险领域和部位。发现部门或行政人员存在腐败苗头和倾向性问题的,及时发出预警通知,责令限期整改并报告整改情况。对群众反映高等级廉政风险单位的领导及工作人员的信访举报,应进行督办并初核。
第九章 检查与考核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各部门要按照《路北区行政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建设工作相关要求》(北监[2009]12号)和本办法的要求进一步充实、完善本单位《行政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建设工作资料汇编》。区纪委监察局将加强对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的检查与考核,确保顺利开展、取得实效。
第二十九条 在检查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行政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建设、政务公开工作以及其它预防腐败工作时,应把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情况作为重要检查内容。
第三十条 对不执行本办法或不认真开展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使廉政风险转化为严重腐败问题的,在严肃查处腐败问题的同时,依纪依法追究廉政风险防范管理负责人、责任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开展其它领域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