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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优化发展环境规范行政执法和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建设工作考评细则
发布日期:2012-10-09 | 浏览次数:
唐山市优化发展环境规范行政执法和自由裁量权
基准制度建设工作考评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机关效能,深入开展优化发展环境年活动,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优化发展环境年活动的实施意见》和《唐山市优化发展环境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制定本考评细则。
第二条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理念,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为努力实现我市经济社会更好更快更大发展提供坚强的法制保障。
第三条 考评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统一组织的原则。
第四条 考评对象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工业区)管委会,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含垂直管理部门)。
第五条 规范行政执法考评在市优化发展环境办公室领导下,由市政府法制办具体组织。
第二章 考评内容
第六条 规范行政执法考评内容主要包括:
(一)规范行政执法主体;
(二)规范执法程序;
(三)规范执法用语;
(四)规范执法文书;
(五)规范行政处罚案卷制作;
(六)建立并落实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七)其他需要考评的内容。
第七条 规范行政执法主体考评内容:
(一)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法定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法受委托执法组织、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实施机构的分类,对本地所有行政执法机关进行全面清理。杜绝临时机构、无法定依据自行委托的组织执法。
(二)市级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对本部门所有行政执法组织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杜绝委托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执法。
(三)对经清理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执法主体,由各级政府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经清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执法机关,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对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组织,各级财政部门不得发放罚没票据。
第八条 规范行政执法程序考评内容:
(一)对行政职权逐项编制流程图,固化行政程序,明确监督制约环节、相对人权利、投诉举报等内容,并在网站进行公开。
(二)建立健全行政许可信息公开制度,对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和收费项目、依据、标准等,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媒体、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并在办公场所公示。
(三)建立健全受理制度、说明理由制度、告知制度等行政执法程序制度。
(四)建立并落实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制度和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制度。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应当由本部门内设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签署意见。
第九条 规范行政执法用语考评内容:
(一)执法人员与行政相对人交流时应使用文明用语,禁止使用带有蔑视性、指责性、训斥性、讥讽性、歧视性、侮辱性、敷衍性等语言。
(二)通过规范行政执法用语,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做到语言文明,用语规范,准确到位,语音清晰,语速适中,善于倾听,态度和蔼,礼貌待人。
第十条 规范行政执法文书考评内容:
(一)对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严格按照《河北省行政许可案卷标准(试行)》和《河北省行政处罚案卷标准(试行)》的要求,制作全省统一的文书格式;积极推行说理式行政处罚文书。
(二)建立“一个窗口”对外,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有统一的台账和相应记录,使用全省统一的许可文书。
第十一条 规范行政处罚案卷制作考评内容: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北省行政处罚案卷标准(试行)》的规定做好行政执法案卷制作和管理工作。
(二)建立本部门行政执法案卷归档、评查制度,年内至少开展一次以上案卷评查活动。
第十二条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考评内容:
(一)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行政处罚工作中,严格适用已建立的处罚裁量标准。
(二)根据法律法规制定、修改情况及时对处罚裁量标准进行相应修订。
第三章 考评方式
第十三条 规范行政执法考评采取执法工作检查和案卷评查相结合的方法。考评实行百分制,其中执法工作检查占考评总分值的40%,案卷评查占考评总分值的60%。
(一)工作检查:各项工作制度建立、落实情况。
(二)案卷评查: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案卷进行评查。
第十四条 考评结果分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按综合考评得分多少确定等次,优秀为90分以上,良好为70分—89分,一般为60分—69分,较差为59分以下。
第十五条 市政府法制办汇总规范行政执法考评情况,报市优化发展环境办公室审定。
考评结果将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成绩。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