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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

发布日期:2012-10-09 | 浏览次数:

唐山市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

为了贯彻落实全国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座谈会和河北省行政复议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工作,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根据《河北省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制定本标准。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全面提升行政复议能力,充分发挥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更好地促进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

二、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使行政复议工作流程更加科学,行政复议渠道更加畅通,行政复议办案条件明显改善,行政复议权威和公信力明显增强,行政复议在开展行政监督、解决行政争议、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和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建设标准

1.规范行政复议受理工作。建立行政复议接待制度、立案受理制度和受理监督制度,编制行政复议流程和行政复议指南,在机关网站或公共场所向社会公开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条件、程序,行政复议机构名称、职责、联系方式,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复议文书格式文本等,利用网站或专门公开电话提供咨询。设置专门的行政复议接待室,有专人值班,接待工作做到依法、负责、热情、文明。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依法转送复议申请,及时受理复议申请。在收到复议申请5个工作日内无法确定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先行受理。对信访机构引导或转送的符合受理条件的复议申请要积极受理。对下级不予受理理由不成立的,依法督促其受理或直接受理,保证当事人的救济权利,对下级复议机构立案受理情况要积极进行有针对性的指导,确保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受理率达到100%

2.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制度。行政复议案件被申请人必须严格执行行政复议答复制度,无正当理由不得逾期提交答复书。答复书应当用语准确、逻辑清楚、观点鲜明、内容全面,提交的证据、依据要详实、具体、全面并予以编号,制作证据依据目录并说明证明目的,装订成册。复议案件的调查取证不得少于2名办案人员,调查取证制作的笔录要清晰完整,并有被调查人签字盖章或捺印。要将调查过程中取得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一并收集在案。复杂案件的审理一律实行实地核实证据制度。对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对疑难的案件可邀请专家、技术人员参与审理;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应当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依法可以调解、和解的案件应加大调解、和解的力度,首选和解调解方式结案。和解调解方式办理案件要尊重当事人意愿,依法进行,不得规避法律。采用和解调解方式结案的案件要有当事人签字、捺印的和解调解材料。要创新行政复议审理方式,条件成熟时,积极探索运用行政复议委员会、集中行政复议权等方式审理行政复议案件。

3.规范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决定内容要体现公平、公正,要做到用语准确、逻辑清楚、说理透彻、适用依据准确。复议决定的作出要严格遵守法定时限、告知诉权要清楚明晰并及时送达。建立行政复议决定履行监督制度、情况反馈制度、责令限期履行制度,被申请人应当在行政复议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全面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在复议决定履行期限届满后30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书面报告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结果。行政复议决定履行率力争实现100%。对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中发现的制定、实施规范性文件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制发行政复议建议书;对行政机关违法问题或需要做好事后妥善处理工作的,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督促纠正违法行为或做好事后妥善处理工作。

4.规范行政复议指导和监督工作。建立行政复绩效考核制度,将行政复议工作纳入市县(市)区政府依法行政考核目标,并占有不少于20分的权重。建立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复议机关不按规定设置行政复议办案机构、落实办案保障条件和配备专职人员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依法受理、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被申请人不依法提出书面答复或者不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被申请人不履行或不全面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实行行政问责并依照《唐山市行政败诉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对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行政复议机构开展行政复议工作的督促、指导和检查评比,每年对县(市)区行政复议工作进行一次专项检查,每两年开展一次全市行政复议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表彰活动。建立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制度,涉及下列内容的行政复议决定,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应在20日内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1)具体行政行为是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等重大行政处罚的;(2)具体行政行为对申请人生产经营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3)具体行政行为涉及重大公共利益调整的;(4)具体行政行为在本区域社会影响重大的。重大行政复议决定报备材料包括行政复议申请书、被申请人的答复书、第三人意见书和行政复议决定书。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要及时对报备机关的办案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

5.规范行政复议基础工作。各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每年在新闻媒体上至少进行两次行政复议法律知识的宣传。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本级领导和行政执法人员对复议法的脱产学习培训活动,复议法律知识纳入公务员依法行政培训和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的内容。建立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制度,指定专人按照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新修订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制度的要求按时、准确地向市政府法制办报送案件统计报表和统计分析报告。建立行政复议案卷档案管理制度,按《河北省行政复议案件档案管理办法》规定整理行政复议案件档案。案卷装订整齐同意,立卷归档符合规定,案卷由档案机构集中统一管理。设置专门的政府法制网站,行政复议作为网站重要内容,确保行政复议信息能够实现共享交流,行政复议案件能够按照审定的权限和程序规范办理,并能够实现动态监管;行政复议报表、重大行政复议案件等能够实现电子报备、存储和分析。

6、规范行政复议工作保障建设。建立健全行政复议立案制度、案件审理制度,证据制度、听证制度、简易程序办理制度、调解制度、集体讨论制度、行政复议决定履行制度、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制度、复议应诉案件统计制度和重大案件报告制度,完善行政复议制度体系。建立健全行政复议机构,合理配置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各县(市)、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设立相应的行政复议办案机构并按照行政复议立案审查、案件审理、宣传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能配备相应的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保证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人员不少于2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不少于3人。改善行政复议工作条件,市、县(市)区政府行政复议机构除具备常规的办公室以外,配备15平米左右的接待室、30平米左右的案件审理室和15平米左右的档案室,并在案件审理室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配备行政复议办案专用车辆和电脑、照相机、摄像机、打印机、复印机、录音笔等办案所需器材,保障行政复议机构的办公条件和设备与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应当建立行政复议经费保障机制,将履行行政复议立案审查、案件审理、宣传指导和监督管理各项职能所需经费(不得低于二万元)纳入财政部门综合预算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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