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法治路北 > 政策法规 >

政策法规

唐山市路北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7-09-12 | 浏览次数:

唐山市路北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暂行办法

 

    为规范我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保障受灾需救助群众基本生活,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和《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程》(民发〔2009141),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按照“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救灾工作方针,制定本办法。

一、应急救助

(一)灾害应急期间生活救助标准:集中转移安置灾民应急期间生活按每人每天35元标准救助或安排相应物资保障其基本生活。分散转移安置灾民每人每天25元标准或安排相应物资保障其基本生活。时限原则上不超过15天。

(二)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金救助标准:因灾死亡人员按10000元∕人的标准对家属进行抚慰。

(三)过度性生活救助标准:

1、启动唐山市路北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向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按照每人每天15元钱的标准安排资金或物资保障其基本生活。对其它需救助的灾民,按照每人每天10元钱的标准安排资金或物资保障其基本生活。冬季取暖期间每户每天增加10公斤煤或折款补。受灾群众救助时限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

     2、未启动唐山市路北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过渡期间按照每人每天10元钱的标准安排资金或物资保障其基本生活。冬季取暖期间每户每天增加10公斤煤或折款补。受灾群众救助时限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

(四)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救助标准:

1、因灾倒房恢复重建救助标准:

①对老优抚对象、分散供养五保户,无经济能力、无劳动能力、无自救能力的困难家庭按3万元∕户的标准救助,重建住房建筑间数为2-3间(每间面积平均25平方米,下同)砖混结构。项目前期准备包括房屋选址、批复文件、相应砖混备料等完成后,经申请可先支付1.2万元作为启动资金,余款在建成验收合格后支付。

②对其它低保对象户按2万元∕户的标准救助,重建住房建筑房间原则上为2-3间的砖混结构。项目前期准备包括房屋选址、批复文件、相应砖混备料等完成后,经申请可先支付0.6万元作为启动资金,余款在建成验收合格后支付。

③需重建房间不足2间的按0.6万元标准救助。

④对不再重建到中心村、镇购买房屋户,完成相应购买手续后并自己居住的按相应标准救助。对在县域外购买房屋的不救助。对既不重建又不购买的倒房户不救助。

2、因灾损房户原则上由受灾农户自己负责维护,自己无力维护的分散供养五保对象、重残户可由村委会、乡镇政府组织人员维护。视损失程度和家庭自救能力给予适当补助,每户救助最高标准2000元。

二、因灾伤病救助

对于因灾造成伤病需救助的,主要以新农合、医疗救助等有关医疗保障和救助政策为主。在有关专项补助的基础上,对当年因灾造成伤病的,在冬春救助期间根据伤病程度、疗程以及家庭困难程度等,给予适当医疗救助。

三、冬春灾民生活救助

1)因灾住房倒塌、农作物严重绝收、因灾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或者重大伤病,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给予重点救助。每人每天2斤口粮(2/斤测算,下同)或折款补的标准、平均每人补助6-8个月。冬季救助烤火煤1000公斤∕户或折补款。

2)因灾住房损坏、农作物部分绝收、因灾造成家庭成员出现较大伤病,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每人每天2斤口粮或折款补的标准,平均每人补助不超过4-6个月。冬季救助烤火煤600公斤∕户或折款补。

3)因灾其他情况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区民政局可根据受灾困难群众家庭困难程度等因素,酌情救助口粮2-4个月。冬季救助烤火煤300公斤∕户或折款补。

4)因灾住房倒塌、农作物严重绝收、因灾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或重大伤病等的受灾群众,区民政局对每户发放1床(件)冬春救助棉被和棉衣。

四、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标准

因旱灾造成吃、穿、衣、住等生活困难的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户按12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或物资救助。

一般困难户按8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或物资救助。

五、资金保障机制

区本级按农业人口人均不低于1元的标准将所需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纳入区财政年度预算。在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时,区财政及时追加救助资金预算。不足部分向上级申请支持,确保受灾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六、发放机制

除应急救助资金和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金外,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要严格按照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工作规程,通过个人申请、村组讨论、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区级审批的程序确定救助对象和救助资金,并按规定进行公开公示。救助资金实行乡(镇)民政所发放到户,有条件的乡镇应将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纳入“一卡(折)通”发放,确保救灾资金管理使用规范,运行安全。采取实物救助形式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及时采购救助物资并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七、救灾款物使用程序

区民政局负责调拨、分配、管理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区民政局按照专款(物)专用,无偿使用的原则拨付受灾乡()。由乡()按照灾情实际制定分配方案,乡()民政所直接对户发放并发放《灾民救助卡》。村民经户主申请、村民评议、公示无异议后报需救助名单。

八、督导检查机制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定期或不定期的对救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区纪委、区审计局应当依法对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他有关社会组织应当予以配合。

九、其它

    凡涉及因自然灾害人员死亡和启动我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时均适用于本办法,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网站导航:中国政府网中国河北中国唐山唐山党务公开唐山文明网环渤海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