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路北区行政裁决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2021-11-25 | 浏览次数:
| 路北区行政裁决事项清单(2021年) | |||||||||||||||
| 序号 | 行政裁决 事项名称 |
实施主体 | 承办机构 | 实 施 依 据 | 实施 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 和标准 |
2018年以来实施情况(次数) | 备注 | ||||||
| 法律 | 条款及内容 | 行政法规 | 条款及内容 | 地方性法规 | 条款及内容 | 法定 时限 |
承诺 时限 |
||||||||
| 1 |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I(再申诉)工作 | 唐山市路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干部科 | 1.《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人社部发[2014]45号) |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可以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再申诉: (一)处分; (二)清退违规进人; (三)撤销奖励; (四)考核定为基本合格或者不合格; (五)未按国家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待遇;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人事处理。 |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 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 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 无 | 无 | |||||
| 2 |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 | 唐山市路北区财政局 | 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七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第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第二十条 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第五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六十三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六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 | 30个工作日 | 30个工作日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 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