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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路北区保留证明事项清单(2019年版)

发布日期:2019-08-14 | 浏览次数:

路北区保留证明事项清单

 

序号

证明事项

具体用途

法律依据

主管部门

开具单位

1

关于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已建立工会的证明

证明该单位工会组织成立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路北区总工会

路北区总工会

2

关于企业按时足额上解工会经费的证明

评选先进集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路北区总工会

路北区总工会

3

住所证明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河北省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

路北区行政审批局

自有房产或者租赁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属城镇房屋的,可以提交土地使用证及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或者房屋买卖合同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或者提交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相关证明;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者村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

4

住改商证明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暂行规定》的通知

路北区行政审批局

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委会。

5

住所证明

个体工商户注册、变更、注销登记

河北省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

路北区行政审批局

自有房产或者租赁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属城镇房屋的,可以提交土地使用证及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或者房屋买卖合同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或者提交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相关证明;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者村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

6

住改商证明

个体工商户注册、变更、注销登记

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暂行规定》的通知

路北区行政审批局

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委会。

7

住所证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河北省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

路北区行政审批局

自有房产或者租赁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属城镇房屋的,可以提交土地使用证及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或者房屋买卖合同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或者提交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相关证明;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者村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

8

住改商证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暂行规定》的通知

路北区行政审批局

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委会。

9

一年以上(含一年)药品经营质量工作经验

药品经营许可(零售)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路北区行政审批局

原药品质量管理岗位工作单位

10

权属证明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

路北区行政审批局

村委会,乡政府

11

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取水许可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路北区行政审批局

申请单位

12

检疫证明

木材运输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路北区行政审批局

市植物检疫站

13

驾驶员、押运员生鲜乳质量安全培训证明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路北区行政审批局

路北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14

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或者具有两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证明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路北区行政审批局

申请人其他法律职业经历所在单位

15

未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证明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路北区行政审批局

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

16

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路北区行政审批局

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

17

在教育科研部门工作的人员申请兼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还需提交所在单位同意其兼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证明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路北区行政审批局

申请人所在教育科研单位

18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证明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社会团体章程师范文本》第二十四条

路北区行政审批局

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

19

是否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证明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六款

路北区行政审批局

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

20

住所证明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河北省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

路北区行政审批局

自有房产或者租赁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属城镇房屋的,可以提交土地使用证及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或者房屋买卖合同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或者提交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相关证明;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者村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

21

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军人办理婚姻登记、补发结(离)婚证

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军队人员婚姻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组[2010]14号)

路北区民政局

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

22

法院一审判决书生效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

《唐山市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唐民通[2017]81号)第30

路北区民政局

原审人民法院

23

配偶死亡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

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民发[2015]230号)第二十九条

《唐山市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唐民通[2017]81)30

路北区民政局

公安户籍部门或医院或村(居)委会等部门

24

夫妻关系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

《唐山市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唐民通[2017]81号)第30

路北区民政局

村(居)委会

25

身份信息变更证明

补发婚姻证件

《唐山市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唐民通[2017]81号)第88

路北区民政局

公安户籍部门

26

结婚登记证明

办理补发结婚证

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民发[2015]230号)第六十四条

路北区民政局

村(居)委会

27

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证明

办理香港、澳门、台以、华侨以及外国人结婚登记

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民发[2015]230号)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路北区民政局

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使(领)馆

28

户口注销证明

当事人结婚登记时为内地居民,离婚登记时为外国人、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华侨的离婚登记

《唐山市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唐民通[2017]81号)第75

路北区民政局

原户口登记机关

29

同属一人证明

当事人结婚登记时为内地居民,离婚登记时为外国人、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华侨的离婚登记

《唐山市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唐民通[2017]81号)第75

路北区民政局

驻华使(领)馆或者有权机关

30

护照号码变更证明

已换领新护照的外国人、华侨办理离婚登记

《唐山市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唐民通[2017]81号)第76

路北区民政局

换领护照的有权机关

31

被胁迫结婚判决书

办理撤销婚姻

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民发[2015]230号)第四十八条

路北区民政局

原审人民法院

32

企业营业执照

证明企业已有合法手续可以正常营业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路北区服务业发展局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33

促销活动方案

开展了促销活动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路北区服务业发展局

开展店庆企业

34

法人或代办人身份证印件

办理人与企业的关系

 

路北区服务业发展局

办理业务人员

35

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联系函

核定失业保险缴费(视同)年限

河北省失业保险业务经办规程第八章

路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社保经办机构

36

医疗保险参保缴费证明

代缴医疗保险

河北省失业保险业务经办规程第六章

路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用人单位或社保经办机构

37

仲裁书或判决书

核定、发放失业金

河北省失业保险业务经办规程第五章

路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仲裁、法院

38

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审批是否符合申领失业金条件

河北省失业保险业务经办规程第五章

路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用人单位

39

火化证或死亡证明

确定养老金的发放时间

冀人社字【2012203号关于调整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路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殡仪馆或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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