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北区行政审批局保留证明事项清单(202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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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证明事项 |
具体用途 |
法律依据 |
主管部门 |
开具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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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住所证明 |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河北省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 |
路北区行政审批局 |
自有房产或者租赁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属城镇房屋的,可以提交土地使用证及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或者房屋买卖合同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或者提交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相关证明;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者村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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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住改商证明 |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暂行规定》的通知 |
路北区行政审批局 |
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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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住所证明 |
个体工商户注册、变更、注销登记 |
河北省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 |
路北区行政审批局 |
自有房产或者租赁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属城镇房屋的,可以提交土地使用证及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或者房屋买卖合同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或者提交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相关证明;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者村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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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住改商证明 |
个体工商户注册、变更、注销登记 |
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暂行规定》的通知 |
路北区行政审批局 |
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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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住所证明 |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河北省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 |
路北区行政审批局 |
自有房产或者租赁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属城镇房屋的,可以提交土地使用证及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或者房屋买卖合同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或者提交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相关证明;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者村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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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住改商证明 |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暂行规定》的通知 |
路北区行政审批局 |
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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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权属证明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 |
路北区行政审批局 |
村委会,乡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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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
取水许可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
路北区行政审批局 |
申请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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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检疫证明 |
木材运输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
路北区行政审批局 |
市植物检疫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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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驾驶员、押运员生鲜乳质量安全培训证明 |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路北区行政审批局 |
路北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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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或者具有两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证明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
路北区行政审批局 |
申请人其他法律职业经历所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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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未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证明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
路北区行政审批局 |
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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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
路北区行政审批局 |
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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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在教育科研部门工作的人员申请兼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还需提交所在单位同意其兼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证明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
路北区行政审批局 |
申请人所在教育科研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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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证明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社会团体章程师范文本》第二十四条 |
路北区行政审批局 |
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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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是否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证明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六款 |
路北区行政审批局 |
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