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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路北区行政机关重大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3-03-06 08:56:39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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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关于《唐山市路北区行政机关重大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013]1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起草的《唐山市路北区行政机关重大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规定(征求意见稿)》已拟定,依据《唐山市路北区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定》(北政发[2012]25号),现全文公布,就该规范性文件内容的合法性、适当性、必要性、可行性及廉洁性等方面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并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制定目的

确保本区行政机关作出的重大行政行为合法有效,降低违法决策风险。

二、制定依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唐山市行政机关重大行政行为合法性事前审查暂行规定》(唐山市人民政府令[2004]2号)。

三、拟建立的主要制度

行政机关重大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制度。

四、廉洁性评估意见

该规范性文件符合反腐倡廉各项工作要求及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缺乏政策法规依据的情况,不存在不当扩张权力、减免责任、增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情况,不存在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与公共利益、不同利益群体之间发生冲突的情况。

 

有关单位和人士可以于2013320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邮件:tslbfzb@163.com  

2、电话:0315-3711415

3、信函: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唐山市路北区新华东道55号,邮编063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反馈意见”字样。

 

 

附:《唐山市路北区行政机关重大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规定(征求意见稿)》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335

 

 

 

唐山市路北区行政机关重大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确保本区行政机关作出的重大行政行为合法有效,降低违法决策风险,依据《唐山市行政机关重大行政行为合法性事前审查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区行政机关作出下列重大行政行为,应当依据本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调整社会保障、抚恤等事项;

(二)裁决土地权属纠纷;

(三)签订行政合同;

(四)征收房屋;

(五)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行政机关认为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其他重大行政行为。

本区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依据《唐山市路北区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三条 区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以区政府名义作出重大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区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的法制机构负责本部门、机构作出重大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四条 拟以区政府名义作出重大行政行为的,拟办部门、机构在提交会议讨论、作出决策前,应当向区政府法制机构申请合法性审查。

申请合法性审查,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合法性审查申请;

(二)拟办意见及相关说明;

(三)法律依据;

(四)其他相关材料。

拟以区政府名义作出重大行政行为未经区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作出决策。

第五条 区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自收到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合法性审查;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合法性审查的,经区政府法制机构主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第六条 区政府法制机构对重大行政行为内容、程序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后,提出书面意见,转拟办部门、机构处理。

第七条 区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作出重大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参照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违反本规定作出重大行政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采取相应的诫免措施。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341日起施行。

本规定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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