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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寿王庄村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决定
发布时间:2019-01-10 00:00: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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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政府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寿王庄村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决定》北征字〔2019〕2号,已经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予以通告。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政府

二〇一九年一月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政府

关于寿王庄村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决定

北征字〔2019〕2号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一港双城”建设的安排部署,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步伐,改善居民生活居住环境,对寿王庄村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进行征收改造。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对寿王庄村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实施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决定如下:

一、 征收范围

寿王庄村村址范围内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

二、房屋征收部门:唐山市路北区房屋征收办公室。

三、征收实施时间:2019年1月10日至2019年1月19日。

四、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按照《唐山市路北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寿王庄村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实施(附后)。

五、在本征收决定下达后,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如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六、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按照补偿方案规定的标准,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腾空房屋,完成搬迁。房屋依法征收后,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七、被征收人如对本征收决定不服,可在本征收决定通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征收决定通告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唐山市路北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寿王庄村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政府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唐山市路北区房屋征收办公室

寿王庄村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一港双城”建设的安排部署,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步伐,改善居民生活居住环境,对寿王庄村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进行征收改造。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该区域实际,制定本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

寿王庄村村址范围内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

二、征收实施时间

签约期限以公告期限为准。

三、补偿对象

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所有权人。

四、征收补偿内容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五、征收补偿方式

实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按比例置换三种补偿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三种方式之一。

(一)货币补偿方式

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土地性质、用途、结构、建筑面积、新旧程度等因素,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以下简称“两证”)齐全的,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之日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对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评估作价,予以补偿。以货币形式一次性补偿给被征收人,被征收人自行安置。

(二)产权调换方式

依照前款规定,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均由同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三)按比例置换方式

根据房屋被征收前与安置用房的区位、土地性质、层次和店面宽度等因素差别,确定补偿系数。按产权登记建筑面积乘以相应补偿系数确定应置换面积。即应置换标准面积=被征收房屋产权登记建筑面积×补偿系数。

出让土地,“两证”齐全的,按1:1.2的比例置换回迁安置。

划拨土地,“两证”齐全的,按1:1.1的比例置换回迁安置。

回迁安置方式:因房屋设计和不可分割因素,回迁安置用房面积超出置换标准面积部分,按届时安置用房房地产市场价格的70%结算,安置用房面积小于置换标准面积部分,按届时置用房房地产市场价格退款,不计算层次差价。

采取按比例置换方式的,院内剩余土地,按原土地使用类型及取得方式、区位等级和剩余使用年限,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予以货币补偿。

以上各种补偿方式均包含对土地使用权的补偿。

六、其他补偿及发放方法

(一)附属物补偿

1、有线电视移机费每末端510元。

2、太阳能拆移费每台400元。

3、空调拆装费每台每次200元,发放两次。

4、网络宽带服务费每套240元。

除以上规定外,房屋普通装饰装修(水泥地面,屋面抹白,木制、铝合金、塑钢单层门窗)不另作评估,包含在房屋评估作价中;超过普通装修标准的部分及附属房屋、附属物,另行评估作价给予货币补偿。

(二)搬迁补助费

按被征收房屋产权登记面积每平方米每次15元计算,选择货币补偿的发放一次;选择产权调换、按比例置换方式的发放两次。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1、商业用房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齐全、依法纳税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经营情况的不同,按房产登记面积每平方米每月给予60元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也可根据当地税务部门确定的经营者上年度所在行业月平均税后利润额给予补偿,补偿期限为6个月。

2、已停产停业的企业,按企业上年度在社会保障机构登记的缴纳养老保险金的职工人数和金额,一次性补偿12个月。

3、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应当给予停产停业的职工发放生活补助费。停产停业的职工月生活补助费,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其停产停业职工数量以生产经营者在征收决定发布前12个月缴纳社会保险的月平均人数计算;发放停产停业生活补助费期限按6个月计算。

(四)临时安置补助费

1、商业用房按房屋产权登记面积每月每平方米35元计算,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非住宅房屋,一次性发放6个月;选择按比例置换方式的,过渡期暂定36个月,先发放24个月,发至安置住房达到入住条件止,发放标准不变;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从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之月起至迁入调换房屋之月止。

2、回迁安置用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因被征收人原因不办理安置手续的,停发临时安置补助费。

七、认定

(一)未经登记的房屋,由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认定,经认定为合法建筑的,按照认定结果区分情况予以相应补偿。

认定为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重置价格和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认定为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二)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八、安置地点

选择按比例置换安置方式的,在征收区域内按市规划部门批准的建筑方案确定的位置进行安置。

九、其他规定

(一)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房屋产权人(含共有权人)、法人代表应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身份证,到场签字、盖章;产权人(含共有权人)、法人代表因故不能到场的,可由委托代理人持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到场签字。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房屋产权人(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须将“两证”的原件交给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土地、房产注销手续。

(二)选择产权调换和按比例置换安置方式的,安置用房为完全产权。

(三)安置房在办理不动产证时,契税的缴纳标准按照财税部门相关规定执行,由被搬迁人自行支付

(四)被征收房屋用途、建筑面积、土地使用性质、土地面积原则上以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登记为准,有争议的,由相关部门予以确认。

(五)安置用房交付使用时间是指新建安置用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时,征收人通知被征收人的时间。

(六)征收涉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七)征收有纠纷的房地产,由征收人将房地产有关事宜作证据保全,相关权利人与征收人先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补偿费作公证提存,先行征收,待纠纷解决后发放。

(八)被征收人搬迁腾空房屋经验收合格后,不得擅自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已作价补偿的装饰装修及相关设施,擅自拆除的,由被征收人承担一切责任。

(九)安置房需缴纳大修基金等费用按唐山市有关部门届时规定执行

 

 

 

 

 

                       唐山市路北区房屋征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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