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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北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3-08-31 13:29: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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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北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体系,规范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准入、建设、运营、管理等内容,根据《河北省养老服务条例》《河北省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等法规和《河北省社区日间照料机构建设运行服务规范》《唐山市关于大力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开展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活动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应当在政府主导下,以家庭为基础,以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为主体,以社区为依托,以专业化服务为主要形式,充分整合和利用各类社区资源,为居家老年人提供满足其服务需求的社会化养老服务。

第四条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化运行,坚持需求导向、均衡布局,坚持照料为主、多样服务,坚持分类管理、突出质量,建立政府扶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成本分担的服务运行机制。

第二章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第五条  每个乡镇(街道)至少建设1个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并根据社区数量设置社区日间照料服务站,突出老年助餐及老年驿站功能,按照服务半径合理布点,均衡覆盖城镇社区,确保应建尽建、应用尽用、应管尽管。老年人口密度较高区域,应增加布点,缩小服务半径,提高服务可及性。

条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筑面积不低于750平方米。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设施应结合服务内容,按照《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等要求,设置以下功能区域:

(一)生活服务区域。用于为老年人提供日间休息、助餐用餐等方面服务,包括休息室、厨房、餐厅等。其中,每间休息室以容纳4~6人为宜,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平方米/人。提供助浴服务的,应设置洗浴间。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设施的全日托养照料单元,一般设置5--10张床位。其中,每间居室应按不小于6平方米/床确定使用面积。单人间居室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平方米,双人间居室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6平方米。护理型床位的多人间居室,床位数不应大于6床;非护理型床位的多人间居室,床位数不应大于4床。床与床之间应有为保护个人隐私进行空间分隔的措施。

(二)康复医疗区域。用于为老年人提供简单医疗服务、基本康复训练及心理慰藉服务。设置医疗用房的,面积不应少于10平方米,医疗康复床位不超过10张。

(三)文娱健身区域。用于老年人开展文化娱乐活动和进行社会交往,应至少设置1个满足阅览、书画、健身等需求的多功能活动空间,总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0平方米。

(四)管理服务区域。用于机构日常管理、卫生间等后勤服务保障,应设置明显易找的醒目标识。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可充分利用其他社区公共服务、福利设施和养老服务机构,通过共享服务场地的方式综合设置、合理布局,实现资源整合。其中休息室应独立设置,避免干扰。

条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设施,原则上应安排在建筑首层,主要出入口应单独设置;应配建无障碍设施。安排在建筑的二层(含二层)以上的,应设置无障碍电梯;不得安排在建筑的地下层、半地下层和夹层。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应符合消防安全有关要求,需配置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并依法取得住建(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审验合格手续。因规划手续或其他原因暂时未取得消防审验合格手续的,应由具备资质的消防评估机构出具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并每年进行年检,并配有与服务功能相适应的无障碍设施,以及技防、照明、防滑、紧急呼叫、卫生消毒等安全防护设施。

第三章 运营主体及服务内容

条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由具备法人资质的专业机构运营管理。开展餐饮服务的,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书;开展医疗卫生服务的,有医生、健康师等专业人员,内设医务室或与临近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为老年人提供诊疗服务。其中由政府免费提供土地或房产用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的,按照“谁投资谁运营”的原则确定运营方,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居家养老上门服务、长护险服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运营经验一年以上的或二星级以上养老机构;

须满足《河北省社区日间照料机构建设运行服务规范》基本要求,有能够开展服务的专业团队和管理人员;

没有严重失信记录,且近一年内没有一般失信信息记录。

第十条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根据服务能力,或者通过与专业机构合作等方式,采用按时段、按次数、按天数等方式,为社区老年人提供下列服务项目:

(一)生活照料。为老年人提供日间休息、助浴、保洁、社区出行、生活辅助等服务。具备条件的可提供早托、晚托等个性化服务。

(二)助餐服务。为老年人提供膳食供应、配餐送餐服务。具备条件的可开发老年餐菜单和老年营养食谱,为老年人提供不同价位、不同品种的多样化菜品。

(三)文化娱乐。为老年人提供阅览、书法、绘画、棋牌、健身、游戏、手工制作等服务。具备条件的可组织专业人员给予适当指导帮助。

(四)健康指导。由专业人员为老年人提供康复、保健等服务。具备条件的可依托周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健康体检、医疗护理等服务。

(五)心理慰藉。由心理咨询师、社会工作者等专业人员为老年人提供情感交流、情绪疏导、心理咨询、危机干预等服务。

(六)上门服务。为老年人提供居家上门照护、“喘息服务”、生活照料等服务。

(七)全日托养。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

第十条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负责人需具有中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术,或经过相关的专业培训,有3年以上的管理经验。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业务能力等应符合行业服务管理要求,专业技术人员持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上岗,助餐工作人员有健康证明,管理服务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至少有2名专职管理人员。

鼓励慈善组织、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低龄健康老年人开展志愿服务和老年人互助服务。

第十条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应与服务对象或其监护人(代理人)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服务合同应注明服务内容、方式及其他约定内容,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投诉方式等公示于中心醒目位置。

第十条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管理制度、生活照料制度、后勤保障制度、质量监督制度、合同管理制度等。制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包括但不限于老年人意外伤害应急预案、老年人突发疾病应急预案、火灾应急预案等,每年组织安全生产演练不少于2次。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应认真履行法人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及感染防控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隐患自查评估,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运营。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应符合消防安全技术标准要求。

第十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日常安全监管应落实属地责任,纳入镇(街道)社区治理体系进行统筹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向消防、应急、市监、住建等专业主管部门报告,并督促抓好整改落实,同时报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要自觉接受、积极配合属地及各专业主管部门的检查,按照整改建议及时整改到位。

第十  区民政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应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定期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持续提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

第五章 监督检查及退出机制

第十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在运营管理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区民政部门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不超过三个月;整改不到位的,停发当年各类补贴,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并依法依规将运营方及其单位法定代表人列入失信名单,实施联合惩戒。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及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一)经抽查或投诉举报查实,发现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无故未对老年人开放的;

(二)通过提供虚假信息等方式骗取政府补助的;

(三)向老年人兜售保健品或组织、诱导老年人参与非法集资的;

(四)开展赌博、宗教迷信、色情等违法违规活动的;

(五)擅自改变设施养老用途的;

(六)违规倒卖、出租、出售、转让服务机构经营权的;

(七)本年度出现食品安全、消防安全等安全生产重大责任事故的;

(八)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经营活动的;

(九)违规套取或使用政府扶持补贴资金的;

(十)有严重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十  区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结合日常督导检查情况并聘请专业第三方,按照《路北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绩效考核办法》开展绩效考核,依照绩效考核结果确定中心的运营情况并作为补贴发放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  由政府免费提供土地或房产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运营方因经营不善自主退出经营的,或因违反第十九条规定或者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导致无法继续运营的,由民政部门采取招标、委托等方式确定其他运营方进行接续运营,前期建设或改造费用按照折旧价值予以结算。

第六章  附  

第二十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相关的建设、运营、监督管理及退出机制以本办法为准,未尽事宜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

 政策解读:http://www.tslb.gov.cn/index.php?m=content&c=index&a=show&catid=1445&id=38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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