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持续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统一部署,结合我区实际,在全区范围内持续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大力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
按照《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全国版)》规定,在全区范围内分类实施改革;河北省地方性法规设定的5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按照《河北省地方性法规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全省版)》规定的改革方式,在全区范围内统一实施。
(一)直接取消审批。为在外资外贸、工程建设、交通物流、中介服务等领域破解“准入不准营”问题,在全市范围内取消68项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县级取消事项13项)[其中路北区涉及3项“广告发布登记”“林草种子(林木良种苗木)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林草种子(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单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监管部门要及时掌握新设企业情况,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监管。2021年7月1日前已经受理的审批申请,按照原定审批程序和办理条件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应予颁发相关许可证件。
(二)审批改为备案。为在贸易流通、教育培训、医疗、食品、金融等领域放开市场准入,在全市范围内将15项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为备案管理(其中县级事项5项)[其中路北区涉及“诊所执业登记”“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2项事项],审批改为备案后,原则上实行事后备案,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确需事前备案的,企业完成备案手续即可开展经营。2021年7月1日前已经受理的审批申请,按照原定审批程序和办理条件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应予颁发相关许可证件。
监管部门要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按附件1中“具体改革举措”落实],企业按规定提交备案材料的,应当当场办理备案手续,不得作出不予备案的决定,对未按规定备案或者提交虚假备案材料的要依法调查处理。
(三)实行告知承诺。为在农业、制造业、生产服务、生活消费、电信、能源等领域大幅简化准入审批,在全市范围内对37项(其中县级事项13项)中央层面设定[其中路北区涉及“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人力资源服务许可”“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道路货运经营许可”“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林草种子(普通)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10项事项]、4项河北省地方性法规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其中路北区涉及“对清真食品的专用包装物和清真标志印制审核”“各设区市、扩权县餐厨废弃物处置、收集、运输从业许可”“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食品小餐饮登记”4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后,市县执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确立的统一标准,对因企业承诺可以减少的审批材料,不再要求企业提供;对可在企业领证后补交的审批材料,实行容缺办理、限期补交。对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要当场作出审批决定。现场核查环节由审批前实施调整为审批决定后核查,统一由监管部门实施。
监管部门要明确监管规则,根据风险状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重点对企业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确有必要的可以开展全覆盖核查。发现违反承诺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履行承诺的要依法按程序通知审批部门撤销相关许可,构成违法的要依法予以处罚。同时,将失信违法行为记入企业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并逐级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因未按规定告知造成的损失,由审批部门承担,因监管规则或违反承诺的后果明确不到位、监管缺位、措施不力造成的损失,由监管部门承担,因虚假承诺或违反承诺造成的损失由企业承担。
(四)优化审批服务。对388项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其中路北区涉及事项30项,详见附件1《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全国版)》],通过精简许可条件和审批材料,优化审批流程,压减审批时限,取消或者延长许可证件有效期限,取消数量限制(或者合理放宽数量限制并定期公布总量控制条件、企业存量、申请排序)等形式,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对河北省地方性法规设定的“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审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省级实施事项),优化审批流程,压减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对下放审批权限的,监管部门要同步调整优化监管层级,实现审批监管权责统一。各级各部门要积极回应企业关切,探索优化审批服务的创新举措。
二、强化改革系统集成和协同配套
(一)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认真落实“先照后证”改革要求,经营者从事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中事项的,凭审批部门审批许可文件、证件申请核发营业执照;经营者从事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外事项的,直接向企业登记部门申请核发营业执照。开展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认真执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编制的《经营范围规范表述目录》,为企业自主选择经营范围提供服务,并根据新产业、新业态的发展及时调整更新。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或审批部门(以下统称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告知企业需要办理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并由企业登记机关及时将有关企业登记注册信息推送至监管部门。企业超经营范围开展非许可类经营活动的,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处罚。有关主管部门不得以企业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由,限制其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或者其他政务服务事项。
(二)推进电子证照归集运用。区直有关部门,要按照省统一规范和模式要求,加快推进电子证照归集工作,2021年9月底前全面实现涉企证照电子化,届时凡是通过电子证照可以获取的信息,一律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相应材料。
(三)加强信息系统配套支撑。各级各部门要根据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分类改革方式,及时优化提升信息系统配套功能,确保“证照分离”改革与实际业务办理一致。依托省、市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强化政务数据共享应用,及时提出数据共享需求,推进减环节、减时限、减材料、减跑动,持续优化审批流程。
(四)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立足路北区实际、适应改革要求明确监管责任。落实放管结合、并重要求,结合我区已成立行政审批局的实际,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健全完善审管衔接机制,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依法监管持证经营企业、查处无证经营行为,坚决纠正“以批代管”“不批不管”问题,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坚持政府主导、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支持行业协会提升自律水平,鼓励新闻媒体、从业人员、消费者、中介机构等发挥监督作用,健全多元共治、互为支撑的协同监管格局。要坚持对一般行业、领域,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持续推进常态化跨部门联合抽查。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落实全覆盖重点监管,强化全过程质量管理,守牢安全底线。充分发挥信用监管基础性作用,建立企业信用与自然人信用挂钩机制,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建立健全严重违法责任企业及相关人员行业禁入制度,增强监管威慑力。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量身定制监管模式,对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行政处罚。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探索智慧监管,加强监管数据共享,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手段精准预警风险隐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推进路北区改革工作开展,由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负责改革统筹协调和“证照分离”改革涉企经营事项的清单组织编制工作及“证照分离”改革方案(正文部分)制定;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共同负责指导落实和政策解读;司法部门负责法治保障。市、县两级要强化协作配合,积极主动作为,妥善解决改革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形成推进改革的工作合力,确保改革事项落实落地。
(二)抓好改革实施。路北区政府对本地改革工作负总责,制定本地改革工作方案,紧盯重点环节,完善配套举措,夯实责任主体,强力推进改革。省有关部门本行业领域配套措施(包括制定行业监管规则、告知承诺示范文本和细化事中事后监管举措等内容)印发实施后,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深入抓好落实。各级各部门要结合“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对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三)强化宣传培训。各级各部门要广泛利用各类宣传途径,以各种形式宣传解读改革政策,夯实改革的社会群众基础,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氛围;要加强培训,紧紧围绕改革的核心内容,组织开展专题培训和不定期的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操作能力,不断提升服务窗口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服务意识。要及时调整优化业务流程,修订完善工作规则和服务指南,改造升级信息系统,为改革措施全面落实奠定坚实基础。
(四)加大督导力度。区行政审批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司法局、区商务局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通过随机抽查、现场体验、集中督导等方式,全面评估总结改革在释放市场活力、支持就业增长、优化产业结构、激发创业创新和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的成效,提炼成熟改革经验,为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方案。
本方案实施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报告。
附件:
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全国版)
河北省地方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版)
相关解读 路北区《关于持续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