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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路北区扩大公众参与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已作废)
发布时间:2021-09-15 14:28: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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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路北区扩大公众参与工作办法试行)》

 

韩城镇、果园镇,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

《路北区扩大公众参与工作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高度重视,深入研究,认真贯彻落实。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15日

 

 

 

 

 

 

 

 

 

路北区扩大公众参与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提升政府公信力执行力,增强群众获得感认同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等法规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扩大公众参与应遵循以下原则:

  坚持服务为民。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引导人民群众依法参与行政事务,充分发挥公众参与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科研等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

  坚持改革创新。强化改革思维,创新体制机制,创新方式方法,创新技术手段,丰富拓展灵活多样、高效便捷的参与互动途径,增强政民互动工作实效。

  坚持依法有序。依据法定权限,履行法定程序,依法设定规则,确保公众参与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各项规定;坚持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坚持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坚持正面引导,积极回应关切,凝聚社会共识。

  坚持公开透明。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增强政府工作透明度,加强政民互动交流,进一步密切政府与企业群众的沟通联系,促进公众对政府工作的理解、支持和协同,发挥以公开促落实、促规范、促服务的作用,树立公开透明的良好政府形象。

  第三条 各镇街、区政府各部门应重点围绕以下事项做好公众参与工作: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各部门应根据本条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工作实际,制定公众参与事项目录并向社会公布,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完善。

  第四条 完善公众参与渠道,创新公众参与模式,建立不同层级、不同领域的公众参与机制,发挥新闻媒体传播功能,利用互联网技术手段,搭建公众参与新平台。

  进一步提升政府网站的网民留言、网上调查、意见征集、在线访谈等互动功能。积极拓展政务微博微信、手机客户端等政务新媒体平台,开通公众参与专题栏目,探索开展微直播、微访谈、微解读、微回应、微互动等,增强公众参与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第五条 对于属于第三条规定范围的政策措施拟订前,承办单位可以采取便于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征集意见建议,并将公众需求意见建议有效体现到政策措施制定计划中。依法不予公开的事项除外。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

  政策措施拟订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须经听证、论证程序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对于符合第三条规定范围的政策措施草案形成后,承办单位应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于以政府或以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承办单位负责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于需提请政府会议审议的政策措施,承办单位应在提请审议前完成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工作,并向会议报告有关情况,已开展第五条所规定的政策需求征集相关工作的,应向会议报告有关情况。

  政策措施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承办单位应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业群众代表等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

  建立健全企业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主动向有代表性的企业、行业协会商会、律师事务所等问计求策,特别是涉及优化营商环境政策制定的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应广泛听取相关企业的意见建议。

  第七条 公开征求意见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政策措施草案、制定依据、起草说明等;

  (二)公众提出意见建议的途径、方式和起止时间;

(三)承办单位的联系方式,包括通信地址、电话、传真、电

子邮箱等。

第八条 公开征求意见应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开展,并充分利用报纸报刊、广播电视、政务新媒体等渠道,扩大知晓面和参与度。

第九条 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30个工作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予以说明。法律、法规对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召开听证会。法律、法规、规章对召开听证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应当提前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听证时间、地点等信息。

需要遴选听证参加人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应当提前公布听证参加人遴选办法,公平公开组织遴选,保证相关各方都有代表参加听证会。听证参加人名单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听证会材料应当于召开听证会7日前送达听证参加人。

第十 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公开举行:

(一)决策承办单位介绍决策草案、依据和有关情况;

(二)听证参加人陈述意见,进行询问、质证和辩论,必要时可以由决策承办单位或者有关专家进行解释说明;

(三)听证参加人确认听证会记录并签字。

  第十 承办单位应认真收集、整理、分析公众提出的意见建议,在完善政策措施时予以充分考虑;公开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应在政策措施出台时同步向社会公布,对较为集中的意见建议未予采纳的,应公开说明理由。

  第十 对于需提请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且符合第三条规定范围的政策措施,应视情邀请公众代表列席政府常务会议。每年邀请公众代表列席会议原则上应在2次以上,每次邀请列席会议的公众代表人数应在2人以上。

  第十二条 邀请公众代表列席政府常务会议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定向邀请。由承办单位在关心路北发展、关注公共事务、积极参与政府工作、了解行业有关情况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新闻媒体,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企业群众代表中邀请。

  (二)公开邀请。由承办单位通过政府网站或政务新媒体等渠道公开征集报名。

  第十三条 列席政府常务会议的公众代表应认真审议相关会议议题,积极发表意见,并对会议相关涉密事项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四条 对于需提请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且符合第三条规定范围的政策措施,承办单位应就拟邀请公众代表列席会议提出建议,随上会请示一同报批。

  第十六条 政府部门邀请公众代表列席部门办公会议和部门办公会议等事宜,参照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规定执行。对于与公众生产、生活、科研等经济社会活动密切相关的政府部门,每年邀请公众代表列席会议原则上应在2次以上,其他政府部门原则上在1次以上,每次邀请列席会议的公众代表人数应在2人以上。

  第十七条 承办单位应收集整理应邀列席政府常务会议、部门办公会议公众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在完善政策措施时予以充分考虑,应在政策措施出台时同步向应邀列席公众代表反馈采纳情况。

  第十八条 在政策措施执行过程中,承办单位应采取座谈会、实地走访、问卷调查等方式,及时了解征集公众对政策措施执行的意见建议,不断细化政策措施执行的标准和细则。

第十九条 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新闻媒体、涉及切身利益的企业群众代表的监督作用。

第二十条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中介组织、社区组织等辅助政策落实的作用,参与政策措施的执行,搭建政府与公众的沟通平台,征集公众意见建议,完善执行方式,优化执行效果。

  第二十一条 完善基层群众参与的基层治理机制,发挥各类议事平台作用,实行基层政务共商共议常态化,依托网格员、楼门长、社区党员等各方面力量,发挥基层群众组织的辅助治理作用,形成共建共管共治的良好格局。

  第二十三条 探索利用政务新媒体平台,开展在线需求调查、建议征集、效果评估等网络问政活动,拓展公众参与政务渠道,提升政民互动的时效性和知晓度。

  第二十四条 承办单位应积极运用第三方评估、社情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围绕政策措施的执行过程、细则标准、取得成效、存在问题、改进方向等方面,开展政策措施执行效果的公众评价。

  第二十五条 承办单位应认真分析政策措施执行效果的公众评价意见,根据评价意见修订政策措施,并将评价和修订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六条 区政府办公室应加强对公众参与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将公众参与工作开展情况作为政务公开考核评估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开展公众参与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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