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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北区知识产权资助和奖励办法(已作废)
发布时间:2020-01-06 10:56:31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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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发明创造,促进技术创新,提高商标品牌意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创新驱动中的促进和引领作用,加快推进我区知识产权工作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河北省专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资助、商标奖补是指在区公共财政预算中安排相关资金,对资助申请人申请发明专利或开展域外发明专利引进工作所给予的资助;对新认定“中国驰名商标”,新获得“国家商标金奖”、“国家地理标志”商标的所有权人给予的奖励。

第三条 资助和奖补申请人是指在我区注册或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以及具有本区户籍或居住证的自然人。

第四条 专利资助和奖补遵循“诚信申请、择优资助、促进运用、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二章 发明专利资助

第五条 发明专利资助是指对本区单位和个人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以及国外有关专利审查机构申请发明专利相关费用的资助。

第六条 发明专利资助申请人是指注册地在路北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以及具有本区户籍或居住证的自然人。

第七条 一项发明专利有多个专利权人的,资助申请人应为专利申请时第一申请人。

第八条 资助申请人申请发明专利资助的项目和金额如下:

(一)对在我区纳统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自然人,新获得的国内及国外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1万元(每件国外发明专利最多资助五个国家);

(二)在我区纳统的企业成功引进的我区区域外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万元;

(三)对授权后按时缴纳年费的发明专利,凭缴纳发明专利年费凭证,每年给予年费缴费额50%的资助。

(四)对获得中国专利奖的发明专利,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万元;对获得河北省专利奖的发明专利,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万元。对同一项目在同一评选年度内,同时获得国家、省专利奖的,不重复奖励。

第九条 申请发明专利资助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路北区发明专利资助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及复印件(自然人申请者提交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发明专利证书及复印件;

(四)发明专利引进的提交专利登记簿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五)申请发明专利年费资助提交缴纳发明专利年费凭证或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加盖申请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公章(个人签字按手印),原件经审核后退回。

第三章 商标奖补

第十条 商标奖补申请人是指注册地在路北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体户,对同一类别商品或服务商标,首次经行政程序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新获得“中国商标金奖”的和新获得“国家地理标志”商标的,可以申请商标奖补。

第十一条 对同一类别商品或服务商标,首次经行政程序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给予商标所有权人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国家地理标志”商标的,给予商标所有权人2万元一次性奖励;新获得“中国商标金奖”的,给予商标所有权人5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二条 领取商标奖补资金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路北区商标奖补申请表;

(二)企业、个体户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商标金奖”和“国家地理标志”认定证书及复印件。

以上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加盖申请企业、社会团体公章(个人签字按手印),原件经审核后退回。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专利资助资金、商标奖补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资助、奖补申请人如有非正常申请行为,或在申请资助、奖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限期收回已拨付的资金,取消五年内申请专利资助、商标奖补的资格,并依法追究申请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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