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高检院“一号检察建议”
开展检教共建活动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管理、保障学生安全,有效预防性侵害学生违法犯罪的发生,深化检教共建,建立幼儿园、学校与司法机关等专业力量合作机制,共同开展有关法治教育和自护教育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高检建【2018】1号)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预防性侵害学生工作的通知》(教督厅函〔2018〕9号)的精神,结合我区未成年人法治教育及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高检院“一号检察建议”精神,以校园及周边环境整治为载体,积极构建“检教共建”工作长效机制,建立检察、教育互动,学校、社会联动机制,形成防控活力,努力创建平安和谐新校园,拓展学校安全工作新局面。
第二条 【组织机构】为确保“检教共建”工作落到实处,扎实有效地开展工作,检教双方成立“检教共建”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检教共建”办公室,负责检教共建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三条 【制度保障】为强化学校安全管理,保障师生安全,全区幼儿园、中小学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条 【安全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开办、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幼儿园园长、中小学校长作为校园安全管理和学生保护第一责任人责任。
第五条 【安全隐患排查】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根据性侵害案件发案特点,对高发重点区域加强防控,加大安保力度,配置相应监控设备。全面落实日常管理制度,重点加强寄宿制学校规范管理,从严管理女生宿舍。
第六条 【教师准入】强化对拟招录人员品德、心理的前置考察,建立性侵害违法犯罪信息库和入职查询制度。落实对校长、教师和职工从业资格的有关规定,加强对临时聘用人员的准入审查,坚决清理和杜绝不合格人员进入学校工作岗位。
会同相关部门对“小饭桌”等有关教育培训机构从业人员严格审查,把好准入关,强化法治教育、安全培训等工作。
第七条 【应急预案】各幼儿园、中小学应当建立《性侵害事故与防范应急预案》,确定相关责任人,制定防范应急措施、发案应急处理流程及汇报制度,妥善、快速处理性侵害案件,最大限度减轻性侵害事故对学生的伤害。
第八条 【风险评估】建立未成年人性侵害风险评估制度,重点关注和防控性侵害被害高危人群(如留守儿童、单亲家庭儿童、智力障碍儿童、未接受性安全教育儿童、低龄儿童等)。如学生出现学习成绩突然下滑、精神恍惚、无故旷课等可能遭受性侵害异常表现时,及时排查,发现性侵害案件的重大线索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和干预措施,学校要及时报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第一时间通报检察院。
第九条 【举报制度】明确幼儿园、中小学校所有工作人员对性侵害案件或者线索的报警、报告义务和责任,各校设置性侵害案件举报箱,由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发现情况及时上报教育局和检察院。设置举报公众号和电话,进行宣传,确保学生、教师、家长全部知晓。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设置“性侵害案件”联络站,接收举报线索和信息。
第十条 【责任追究】对于实施性侵害犯罪行为的教职员工,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并报告上级部门。对于实施性侵害违法犯罪的教职工,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处理。
对于教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学校管理人员失职渎职造成性侵害幼儿园儿童、中小学学生案件发生的,或者发现性侵害幼儿园儿童、中小学学生案件瞒报、谎报的,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第十一条 【法治巡讲】贯彻落实“一号检察建议”与开展“法治进校园”、检察官兼任法治副校长等工作相结合。检察机关在走入校园的时候要了解掌握学校预防性侵害工作情况,加以监督落实,也要注意把对师生家长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有效履行法治副校长职责等融入进去,推动校园安全建设。
第十二条 【“一站式询问”】在办理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时,由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联合,在案件侦查阶段,由侦查人员和检察人员一起,一次性完成对未成年被害人的询问、检查等取证工作,避免在以后的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重复询问对未成年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并且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采取和缓的方式进行。在对未成年被害人进行取证过程中,由检察机关及教育局聘请的心理咨询师,对未成年被害人进行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第十三条 【督导检查】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与唐山市路北区教育局建立督导检查制度,联合成立督导组对全区各中小学、幼儿园贯彻落实“一号检察建议”及检教共建情况开展实地督导检查。
督导检查内容:
(1)学校是否建立安全管理、预防性侵害制度,是否有专人负责校园安全工作、接受处理有关性侵害的投诉,教育行政部门是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督导;
(2)学校招录工作人员是否经过严格审查,是否招收有性侵害违法犯罪前科人员,是否有效开展师德师风建设,对教职员工的管理是否严格;
(3)学校是否对学生、儿童开展有效的法治教育、预防性侵害等自护教育;
(4)学校寝室、教室、保安室等重点区域的管理是否严格,是否存在监控盲区。尤其是要重点检查女生集体宿舍是否实行封闭管理,管理人员是否为女性,其他人员是否能够随便出入;
(5)对于已经发生的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要排查是否有失职、瞒报漏报等情况,处理是否及时,相关责任人是否被追究责任,未成年被害人是否得到有效保护救助;
(6)对农村留守儿童集中、城乡结合部等地方的中小学校、幼儿园,曾经发生性侵害案件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等进行重点监督。
(7)会同相关部门对“小饭桌”等相关教育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状况进行审查,组织开展法治教育、安全培训等工作。
第十四条 【检察建议】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和督导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以检察建议的形式向教育部门提出,教育部门对检察建议应及时回复。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