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政务公开 > 区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解读 >

《河北省防汛避险人员转移条例》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1-31 16:59:00    浏览次数:
【字体: 】    打印

  一、立法背景

  二、立法过程

  在立法过程中,始终坚持以下工作方向:

  (二)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一是认真学习国家相关法律的原则性规定。二是深入调研,赴8市24个县(市、区)对太行山中南部山区、永定河流域、大清河流域以及平原地带的山洪灾害危险区、地质灾害隐患点、河道(水库)行洪隐患区、尾矿库、蓄滞洪区等重点区域开展深入调研,形成了内容丰富、数据详实的调研报告。三是广泛征求意见,充分征求并认真采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有关部委、周边省市、省直有关部门、设区的市政府和人大常委会、雄安新区管委会以及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四是充分听取基层意见,书面征求了部分县(市、区)政府和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并通过省人大常委会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使法规充分反映民情、体现民意、集中民智。综合各方面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全面修改完善,确保法规“立得住”。

  三、主要内容

  (一)明晰人员转移的范围、原则和职责。一是立足我省实际,对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在汛期各时段的职责予以规范,特别是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七下八上’是防汛关键期”和“应转尽转、应转早转”等一系列重要指示写入了法规。二是规定对山洪灾害危险区、地质灾害隐患点、蓄滞洪区、河道行洪隐患区、水库周边及下游、尾矿库下游和可能受到暴雨、洪水灾害及其次生灾害威胁的其他区域的人员依法进行转移。三是构建了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县级以上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协调和县干部包乡、乡镇干部包村、村干部包户的包联责任机制。

  (三)加强雨情水情灾情预测预报预警信息共享和通讯保障。一是要求气象、水行政、自然资源部门加强雨情水情和山洪地质灾害预报预警,提升数字化监测能力,提高预测预报预警精准度。二是建立常态化水情监测预警信息共享机制,加强灾情预判;与周边省市建立暴雨洪水灾害预警信息共享和水库、涵闸泄洪提前通报机制。三是要求通信部门保障防汛通信优先畅通,相关政府加强卫星电话等应急通信设施的系统建设、改造升级、使用培训和维护管理,确保紧急情况下信息畅通。四是要求防汛指挥机构建立汛情会商制度,及时汇总分析汛情信息,作出趋势预测和综合研判。

  此外,《条例》还针对政府工作人员失职失责和被转移人员拒不配合以及干扰、阻挠、破坏转移工作,故意编造虚假消息、散布谣言等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政策文件:http://www.tslb.gov.cn/index.php?m=content&c=index&a=show&catid=338&id=40115

Copyright©2019 All Rights Reserved 路北区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 冀ICP备13015730号-1 网站标识码:1302030001   公安机关备案号:130203020008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