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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北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3-11-22 11:12: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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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北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绩效考核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全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规范化管理,提升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水平,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基本权益,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社区日间照料机构建设运行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冀政办〔2022〕66号)、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大力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唐政办字〔2022〕17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实施依据参照《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服务基本要求》(GB/T33168-2016)、《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设备配置》(GB/T33169-2016)、《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JGJ143-2010)等标准,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唐山市路北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绩效考核细则》(见附件1)。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是指由政府免费提供用房或土地,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助餐服务、健康指导、文化娱乐、心理慰藉等日间照料服务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社会力量自主举办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应当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四条  建立全区统一的绩效考核评定标准体系,规范创建一批设施齐备、管理规范、环境整洁、服务专业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提升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指数。

第二章 申报和评估

第五条  民政局负责组织、管理、监督全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绩效考核工作,具体考核工作由区民政局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具备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承担。

第六条  根据服务资质、场地面积、设备和设施、服务项目、服务人数、服务绩效、制度建设、人员配备等进行综合评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绩效考核评分由低到高,分为四个等级分别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

第七条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绩效考核工作依照下列基本程序进行:

(一)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在运营满1年后根据绩效考核办法及标准,结合自身实际,向区民政部门申报。

(二)申报单位登录路北区智慧养老服务平台,向区民政部门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区民政部门审核后,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申报单位开展实地评估,并向区民政部门提交评估结果及报告。

(三)区民政部门对提交的评估结果及报告进行数据比对,实时监测线上线下服务情况,实时监控终端显示情况进行抽查。

第八条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绩效考评工作由第三方评定机构采取实地检查、资料查验、问卷调查等多种方式开展。

第三章 资金补助

第九条  经过评估、运转正常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可按照本省、市、区三级相关文件,享受奖补。

第四章 监督

第十条  民政部门将联合其他有关部门通过重点抽查、定期检查、不定期暗访、受理投诉、第三方机构督导等方式,加强对参加绩效考评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中发现不符合评估标准的,限期整改。

第十一条  绩效评估达标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以及虐老欺老等重大舆情或者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由区民政部门撤销其评定结果,追回相应补贴。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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