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就业援助对象
1.申报条件。就业援助对象(以本人《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困难人员审核认定表》上就业援助对象认定章为准)实现灵活就业后,向户籍所在地乡街劳动保障事务站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
2、补贴期限。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其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3、补贴比例。实现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额的2/3补贴。
4、补贴办法。采取先缴后补的办法。
5.申报程序。个人持以下材料向乡街劳动保障事务站申报:(1)《社会保险补贴审核认定表》(乡街劳动保障事务站提供);(2)《身份证》复印件;(3)《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困难人员审核认定表》复印件;(4)灵活就业证明材料;(5)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凭证;(6)个人银行账户。
区就业服务局对上述材料审核公示后,财政部门直接发放到本人账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