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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北区健康扶贫工程“三个一批”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9-08-28 09:44:36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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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北区健康扶贫工程“三个一批”

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和区委、区政府脱贫攻坚总体部署,推进我区健康扶贫工程精准实施,保障农村贫困人口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遵照唐山市卫生计生委等7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健康扶贫“三个一批”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唐卫发〔201792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路北区健康扶贫工程“三个一批”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72020年,对核实核准的患有大病和长期慢性病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重点是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60岁以上老年人和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父母,因医疗自付费用过高导致家庭无力承担的患者,及我区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群等贫困群体。根据患病情况,实施分类分批救治,确保健康扶贫落实到人、精准到病,有效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二、行动措施及工作内容

(一)核实核准农村贫困人口底数,建立健康扶贫救治台账。201711月底前,在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对核实核准的患有大病和长期慢性病的保障救助对象范围人群建立健康扶贫救治台账,实施动态管理,对已病愈的保障救助对象范围人群及时标注退出,做到“新增一例管理一例、治愈一例销号一例”,减少增量,抑制增量,实时掌握工作进展。(责任单位:区扶贫办、区卫计委)

(二)大病集中救治一批。开展农村贫困家庭大病专项救治,按照“三确定两加强”(确定定点医院、诊疗方案、单病种收费标准,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和责任落实)的原则和《唐山市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方案》(唐卫发〔201791号)要求,对我区保障救助对象范围中,罹患食管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乳腺癌、宫颈癌等9种大病患者进行分类分批集中救治。

1.开展医疗救治。

1)确定定点医院。区卫计委会同民政、人社等相关部门按照保证质量、方便患者、管理规范的原则,确定大病集中救治定点医院。定点医院应为医保协议管理医院,原则上设置在县级医院,县级医院不具备医疗条件的,可设置在上级医院。各地确定的定点医院向市卫计委备案。(责任单位:区卫计局、区民政局、区人社局)

2)确定诊疗方案。按照“保基本,兜底线”的原则,依据国家卫计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已发布的相关诊疗指南和临床路径,结合本地实际,对每种疾病制定符合当地诊疗服务能力的诊疗方案和临床路径。(责任单位:区卫计局)

3)精心组织医疗救治。卫计局、扶贫办做好贫困人口大病救治工作的宣传与组织工作。依托省、市定点医院和专家组,通过远程会诊、对口支援、巡回医疗、派驻治疗小组等方式提供技术支撑或转诊治疗。(责任单位:区卫计局、区扶贫办)

2.加大救治保障力度。

1)确定单病种收费标准。贯彻落实省物价局、省卫计局、省人社厅、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推进公立医院按病种收费工作的通知》(冀价医〔2017146号)要求,按照“有激励、有约束”的原则,以医疗服务合理成本为基础,体现医疗技术和医务人员的劳务价值,参考既往实际发生费用等进行测算,区发改局会同卫生计生、人社部门,制定病种收费标准。各定点医院要优先选择基本医保目录内安全有效、经济适宜的诊疗技术、药品和耗材等,严格控制费用总额、医保目录外药品耗材比例。区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目录外药品和耗材费用占总费用比例控制在10%以内,超出部分医疗机构负担。(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卫计局、区人社局)

2)实行“一站式”式结算。推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大病保险承办机构、医疗救助经办机构、医疗机构之间基本信息共享、互联互通,相关医保、救助政策在定点医院通过同一窗口、统一信息平台完成“一站式”结算,出院时贫困患者只需支付按规定报销后的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为群众提供方便快捷服务。未建立统一信息平台的,实行定点医院垫付、定期联审、统一结算的方式,确保减轻贫困患者看病经济负担。落实《河北省农村贫困患者县域内住院先诊疗工作方案》(冀卫发〔20177),对我区贫困人口凭相关身份证明在县域内住院实行免押金直接住院治疗。(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民政局、区卫计局)

3.加强责任落实

2017年底,9种大病集中救治覆盖辖区公立医疗机构;2018年底,9种大病集中救治实现保障救助对象范围全覆盖。卫计局实行挂图作战,对患有大病的保障救助对象范围实行分类分批集中救治。(责任单位:区卫计局、区人社局、区扶贫办)

4.加强信息报送。

卫计局要与扶贫办共建共享建立的健康扶贫救治台账,建立本地救治对象数据库,及时上报医疗救治信息,掌握救治工作进展,做好数据定期统计分析、医疗质量及效果评价等工作。(责任单位:区卫计局、区扶贫办、区人社局)

(三)慢病签约服务管理一批。开展慢病患者健康管理,对患有慢性疾病的保障救助对象范围人口实行签约健康管理。

1.建卡体检。

1)建立农村保障救助对象范围内人员健康卡。为我区每位农村贫困人口发放一张居民健康卡,置入健康状况和患病信息,与健康管理数据库保持同步更新。(责任单位:区卫计局、区扶贫办)

2)全面健康体检。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为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每年开展一次健康体检,及时掌握健康信息。(责任单位:区卫计局、区扶贫办)

2.签约服务管理。

1)开展签约服务。组织乡镇卫生院医生或村医与农村贫困家庭进行签约,鼓励乡村两级医务人员组成医生团队与5类贫困群体家庭签约,力争2017年底所有农村贫困人口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范围。(责任单位:区卫计局)

2)分类管理。对签约农村贫困人口按照高危人群和普通慢病患者分类管理,为贫困人口提供公共卫生、慢病管理、健康咨询和中医干预等综合服务,服务包内容不低于区卫计局制定的基础包标准。对已经核准的慢性疾病患者,签约医生或医生团队负责制订个性化健康管理方案,提供签约服务。需住院治疗的,联系定点医院确定诊疗方案,实施有效治疗。(责任单位:区卫计局)

3)开展健康管理。根据国家健康管理指导方案,各地结合实际,制定相应实施方案,确定定点医疗机构、细化诊疗流程、明确质量要求,加强基本药物配备使用。(责任单位:区卫计局)

4)注重家庭随访。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县级医院指导下,根据农村贫困家庭慢性病患者病情安排个性化健康管理,每年按管理规范安排面对面随访,询问病情,检查并评估心率、血糖和血压等基础性健康指标,在饮食、运动、心理等方面提供健康指导。签约医生和团队做好随访记录,填写居民健康档案各类表单,并将有关信息录入居民健康卡。(责任单位:区卫计局)

(四)重病兜底保障一批。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切实减轻农村贫困人口医疗费用负担,有效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1.健全医疗保障救助机制。

全面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救助水平解决因病致贫返贫问题的实施方案(试行)》(冀政办字〔2016131号)及相关配套文件,完善“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机制。积极建立完善医疗商业补充保险制度,加快统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等保障措施,实行联动报销。(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区卫计局、区扶贫办)

2.提高贫困人口医疗保险待遇。

贯彻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救助水平解决因病致贫返贫问题的实施方案(试行)》(冀政办字〔2016131号)及相关配套文件》要求,在原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保障救助对象范围人员保险的报销比例。完善门诊慢性病医疗报销政策和大病保险报销政策,确保我区医疗保险待遇不低于全省平均水平。(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区卫计局)

3.提高参保资助水平。

特困供养人员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予以全额资助,其他保障救助对象的个人缴费部分,财政按不低于个人缴费标准的60%予以资助。(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卫计局)

4.提高医疗救助水平。

保障救助对象范围人员经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报销后,仍有支付困难并可能导致贫困的,在以下方面进行医疗救助。

1)完善门诊大额慢性病医疗救助。对因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付费用较高的,在规定的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自付合规费用按70%的比例进行救助。年度救助累计限额不超过2万元。(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卫计局、区人社局)

2)提高住院救助水平。住院救助不设起付线,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7万元,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在年度救助累计限额内救80%。(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卫计局、区人社局)

3)全面实施重特大疾病救助。将患重特大疾病的,经住院救助后,超出部分按90%比例救助。重特大疾病住院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20万元。(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卫计局、区人社局)

6.实施精准扶贫商业补充医疗保险。

建立完善我区医疗商业补充保险制度。制定保障救助对象范围群体医疗商业补充保险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医疗商业补充保险主要用于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中经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报销及医疗救助后,住院和门诊慢性病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仍负担过重的人群。(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区卫计局)

7.动员社会力量救助。

充分发挥慈善医疗救助作用,鼓励支持相关公益慈善组织通过设立专项基金等形式,开展重特大疾病专项救助。依托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向社会公众进行募捐,精准对接特殊困难家庭,减轻或免除个人费用负担。(责任单位:区扶贫办、区民政局)。

三、保障措施

()强化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区卫计局、区扶贫办会同人社、民政、财政、发改等有关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将“三个一批”行动计划落实情况作为重点,纳入区级健康扶贫工作年度考核内容

卫生计生部门:稳妥组织定点医疗机构做好救治工作,监督医疗机构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各地卫生计生部门会同本级财政、人社、民政、扶贫等部门,通力合作,全面建立协调高效的健康扶贫兜底保障工作机制,及时制定健康扶贫兜底保障的具体工作方案,保障政策落地。

人社部门:按照规定及时拨付基本医保基金;牵头协调落实相关政策,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政策并组织实施,做好“三重保障机制”经办服务管理,确保政策落实;对医保基金收支、运行情况进行监管;严格执行医疗保险精准扶贫政策,牵头制定建立定期协商和交流机制,通过信息系统锁定医疗保险精准扶贫对象、政策,实施“一站式”结算服务。

民政部门:配合做好“一站式”报销结算相关工作,定期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救助费用直接结算;对救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财政部门:负责将提高保障救助水平和参保资助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统筹安排资金,保证各项资金及时落实到位;定期分析和监督资金使用情况,研究解决资金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发改部门:参考既往实际发生费用等进行测算,制定病种收费标准。

扶贫部门:适时提供农村贫困人口信息变动情况;配合做好“一站式”报销结算相关工作。

(二)广泛动员部署,务实工作基础。要将实施“三个一批”行动计划明确为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今后三年的重要工作任务,充分调动广大基层医务人员参与,发挥村级计生专干在推动健康扶贫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积极动员组织乡镇、村两局、驻村帮扶工作队等基层工作力量,做好人员组织、政策宣讲、工作对接,确保“三个一批”行动计划有序推进。(责任单位:区卫计局、区扶贫办)

(三)加强宣传引导,推动深入开展。通过设置宣传栏、广告牌、发放宣传单等各种方式,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高基层干部群众和农村贫困人口等5类贫困群体对健康扶贫政策和“三个一批”行动计划的知晓度。加强总结交流,推广好的做法和经验。广泛宣传先进典型特别是先进人物的感人事迹,为深入实施健康扶贫工程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责任单位:区卫计局、区扶贫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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